“有借無還”的虛擬幣,別無他法?
虛擬貨幣借貸糾紛中的法律問題及處理方法
中國有句古話叫做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這樣簡單的道理在虛擬貨幣“借貸”領域卻似乎不靈了,就在幾天前,江西南昌某基層法院在其公衆號上發布了一條名為“出借虛擬貨幣要求返還,法院:不屬於民事訴訟受理範圍”的推送,文章以案說法,闡明人民法院不受理相關訴訟的原因。颯姐團隊當然不贊同“欠債不還”的論斷,但在虛擬貨幣“借貸”糾紛案子上,原告很可能找錯了訴訟理由。
01
為何人民法院不受理虛擬貨幣“借貸”糾紛?
該江西省南昌市某基層法院在其官方公衆號上介紹了這樣一起案例,原告訴稱,2021年4月,被告以炒USDT為由向其借款並承諾六個月之內保證還清原告的借款。而後原告將55萬元人民幣兌換成8萬余枚USDT向被告提供借款,但約定時間過後,被告未按照約定還款,原告遂向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該法院審理認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USDT,後因炒幣行為引起本案訴訟。根據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6部門共同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本案中原告起訴時未能證明本案涉及USDT是依法公开發行的貨幣,故不具有法償性。由此引發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該案一審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原告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基層法院的做法在全國範圍內均有先例,相關案件不勝枚舉,著名的如已經見於公开報道的孟某與邰某某糾紛案(詳見(2020)陝01民終11210號民事裁定書),這類裁定的理由基本一致,大致可以概括為:
1. 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不是公开發行的貨幣,不具有法償性,由此引發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2. 根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3. 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地位,不具有法償性,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开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等均屬非法金融活動。
02
為什么有的案件法院判令返還虛擬貨幣?
一直關注虛擬貨幣法律問題的朋友一定會舉出反例,在部分判決中原告確實勝訴了且拿回了虛擬貨幣,難道這就是傳說中的“同案不同判”?並由此還在網上批判一番。如在徐某某與陳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案中(詳見(2019)贛0922民初1113號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便判令被告返還涉案虛擬貨幣。難道這個案子判錯嗎?答案當然是沒有,實際上,無論是之前認定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人民法院對相關借貸糾紛不與受理的案例還是贛州的這起判令返還虛擬貨幣的案例,人民法院的處理結果均公證合理。之所以出現兩個大相徑庭的結果,細心的話就會發現——兩者的訴訟理由並不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其案由是大體上均是“民間借貸”糾紛,而贛州案件的案由則是“返還原物糾紛”,兩者請求權基礎差別巨大,故出現了完全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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