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時代的職務犯罪:北京億元涉幣職務侵佔案,追贓 8900 萬
撰文:肖颯法律團隊
所謂「職務犯罪」在我國刑法體系中,並非一個單一的罪名,而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的概括性稱謂。
颯姐團隊在實務中發現,當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罪、行受賄犯罪,以及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受賄犯罪等, 正在越來越多的涉及加密資產——越來越多的人,正在利用加密資產作為一種利益輸送的隱祕工具。
今天,颯姐團隊就以近期出現 / 偵破的案件為例,跟大家聊一聊,加密時代中的這些涉幣職務犯罪實例所透露的一些關鍵信息。
01 盤點近期涉幣職務犯罪大案
加密貨幣的特徵是什么?一個古早且原教旨主義的敘事是這樣描述的:加密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不可篡改性、交易速度快、交易成本低、全球點對點交易等特點。
如今來看,上述對於加密貨幣的認知既對也不對。至少,隨着技術的發展和進步,如今加密貨幣的匿名性已經越來越低,所謂的「匿名性」正在成為普通民衆用以保護自己交易隱私的一種「一般性手段」。換言之,如果司法機關、技術公司等技術強勢方想查,大部分交易信息都無所遁形。
(一)證監會高官涉幣職務犯罪案
前不久,證監會紀檢監察組和廣東監委聯合發布了公告,稱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司原司長嚴重違紀違法,濫用政策建議權、制定權、執行權等監管權力,棄守科技監管職責,在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拓展業務、軟硬件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利用虛擬貨幣等進行權錢交易。
從公告來看,該證監會官員可能涉嫌多種犯罪,且涉嫌受賄罪的可能性較大。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一般情況下,受賄罪的立案標准以 3 萬元為界。在量刑上,3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2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00 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北京 1.4 億元虛擬貨幣職務侵佔案,追贓 8900 萬元
今年 12 月 20 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個「護企」專項行動案例:某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司財物,並利用多個境外加密資產交易平臺和「混幣器」將犯罪所得轉移。
2020 年至 2021 年,馮某利用在某科技公司服務商與區域運營成長部工作的職務便利,與唐某某、楊某某等共謀,騙取公司服務商獎勵金共計人民幣 1.4 億余元。
隨後,馮某指揮唐某某、楊某某分別利用 8 個境外虛擬幣交易平臺,將涉案錢款從人民幣轉化為虛擬幣,通過境外「混幣」平臺混淆資金來源、性質,以虛擬幣形式經多個層級轉移,部分涉案錢款以人民幣形式流入馮某等人控制的账戶,部分涉案錢款以虛擬幣形式被馮某等人隱匿。
本案案發後,馮某自行退贓 92 枚比特幣 BTC(如 BTC 價格按 10 萬美元 / 枚計算,約人民幣 6690 萬元人民幣),共計追回贓款 8900 余萬元,最大限度挽回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
因馮某並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害公司也並非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因此馮某利用職權騙取公司財務的行為涉嫌「職務侵佔罪」。 我國《刑法》第 271 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 4 月 29 日,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修訂後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 5 種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立案追訴標准,採用與受賄罪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同的入罪標准。新規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原標准為六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對於職務侵佔罪的量刑,在 2020 年刑法十一修正案將出臺,將量刑區間從兩級調整為三級後,司法解釋尚未同步完善跟進,因此,實踐中對於本罪的量刑一般遵循以下規定和司法慣例:
02 涉幣職務犯罪實例,透露出哪些關鍵信息?
為什么我們說利用加密貨幣受賄是 nothing or everything?這還得歸功於區塊鏈技術鏈上數據不可篡改、公开透明的技術特徵——加密資產本身很隱蔽,但是一旦查實犯罪事實,就是鐵證如山。
在颯姐團隊此前處理的職務犯罪相關案件中,查清犯罪嫌疑人職務犯罪的資金鏈路和流向往往是此類案件的重中之重, 大量的犯罪嫌疑人會利用自己的社會關系,將犯罪所謂通過各種各樣隱祕的措施進行隱匿、分散,建立層層風險隔離措施。
但是,在利用加密資產實施職務犯罪的案件中,資金流轉鏈路往往較為完整可查且真實性有保障,一旦查實涉案資金流轉與犯罪嫌疑人的職務犯罪之間存在關聯(往往也是此類案件的偵辦難點),則相關鏈上數據將會成為犯罪的鐵證。
從近期的幾個涉幣職務犯罪來看,我國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透露出幾個關鍵信息:
1. 偵察技術顯著提升,混幣器不再成為洗錢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利器
從北京市檢察院公开的職務侵佔案中可以發現,犯罪嫌疑人即使利用了多個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甚至是混幣器對資金鏈路進行混淆,犯罪事實依然被司法機關所掌握。 因此,颯姐團隊認為,對於我國(合理推測其他主要經濟發達地區國家、司法管轄區也有同等級別的技術)司法機關的偵察技術而言,目前主流的混幣器僅僅只能起到增加偵察工作量的作用,想查是肯定能查的。
2. 涉幣職務犯罪追贓,依然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自覺
其實這一點從颯姐團隊近期處理的境外加密資產解凍案例就能看出,加密資產確實存在區別於其他資產的特殊性——追贓挽損很大程度上有賴於犯罪嫌疑人的配合。
用 USDT 舉例,如果犯罪嫌疑人將犯罪所得的贓款兌換為 USDT 等穩定幣,並將該部分資產藏匿,即使能查到該筆資金的流向,但該筆資金已被境外人員實際控制,我國司法機關僅能向發行方泰達公司發出司法凍結文書,要求將該筆資金凍結,其實際後果是境外犯罪嫌疑人無法使用該筆涉案資金,但我國司法機關也無法直接將其追繳。
如果資金被兌換為 BTC、ETH 等加密資產且被藏匿於冷錢包、被境外人員控制,則我國司法機關甚至無法有效地將其凍結,更難以追贓。
03 寫在最後
隨着以 BTC 為首的加密資產牛市來臨以及傳統金融系統與加密資產之間的交融與合作,整個行業的規模正在不斷擴大,一家之言, 颯姐團隊認為加密資產將會在未來越來越成為職務犯罪中常見的一種手段。
這一方面要求我國紀委監委和公安機關,應當盡快加強對加密資產的認知與了解、有針對性地升級偵察技術手段;另一方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董監高們也應當認識到,加密資產並非利益輸送的靈丹妙藥,切勿心懷僥幸任意觸碰刑事紅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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