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人」侵權案,除了版權還應關注什么?
撰文:肖颯
作為當前數字技術與文藝創作深度融合的產物,虛擬數字人體現了數字文化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趨勢,成為了網絡文娛的新「流量密碼」。根據艾媒咨詢發布的《2023 年中國 AI 數字人產業研究報告》顯示,2022 年中國虛擬人核心市場同比增長 94.2%,伴隨着虛擬數字人 IP 化,虛擬偶像、虛擬化身等形式逐漸成為以視頻直播為代表的泛娛樂、電商、文旅等 Web3.0 領域的重要業務形態。
然而,虛擬數字人及其「中之人」是否享有著作權或鄰接權?在現行著作權法框架下如何實現虛擬數字人有關主體的權益保護?這仍存在疑問。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首例「虛擬數字人侵權案」,從權利主體、客體、權利歸屬多層次分析了這些提問。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從這一判決入手,解讀虛擬數字人的有關著作權問題,以期幫助諸位老友釐清其權利歸屬、法律屬性相關問題。
01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 A 公司綜合應用多項人工智能技術,打造了超寫實虛擬數字人 Ada,並於某視頻平臺發布兩段視頻將 Ada 進行公开,一段用於介紹虛擬數字人 Ada 的場景應用, 一段用於記錄真人演員徐某與虛擬數字人 Ada 的動作捕捉畫面。 被告 B 網絡公司後通過账號發布兩段被訴侵權視頻。 視頻的居中位置使用 A 公司發布的相關視頻內容,並在片頭片尾替換有關標識,且在整體視頻中添加虛擬數字人課程的 營銷信息。
由此,A 公司訴稱,B 公司的行為侵害其美術作品、視聽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錄像制作者及錄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02 裁判結果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定虛擬數字人的人物形象構成美術作品,涉訴視頻分別構成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原告享有相關著作權及鄰接權,遂判決被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 12 萬元。
03 案件評析
什么是虛擬數字人?根據《虛擬數字人法律研究報告》,虛擬數字人是指多技術結合之下,依靠技術設備呈現,具有人的外觀、動作和語音等特徵,以數字形式存在的虛擬形象。根據其驅動技術的不同,可分為通過佩戴動捕設備或特定攝像頭的真人驅動型和由深度學習算法運作的 AI 驅動型虛擬數字人,本案中的 Ada 屬於前者。然而無論其驅動核心是什么,在現行著作權法框架下,虛擬數字人的主體地位暫時不能實現。
(一)虛擬數字人著作權主體之否認 — 立足「人類創作中心主義」
正如法院說理所言,虛擬數字人不是自然人,其體現了开發設計者的幹預和選擇,不具有作者身份。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當下,人工智能創作成果的智力創作空間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具有獨創性,能夠構成具體類型的作品,也不歸屬於虛擬數字人。
「人類創作中心主義」是著作權立法的哲學基礎和基本精神,在此邏輯下,作品本質上是作者的意志,自然人作者始終與其作品緊密聯系在一起,以此實現著作權法的創作激勵效益。換言之,法律作為權利的載體,應當也只能從人的主觀意志中獲得,「無權利即無義務,無義務即無權利」,法律主體應是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主體,即自然人(或法律擬制為「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等)。而虛擬數字人不具有獨立的自由意志,也沒有相應的社會屬性,在現行著作權法「人類創作中心主義」的立法精神下,顯然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也談不上法律擬制人格的賦權。
技術無法也不應等同於人的創造性思考,我們應當回到「人」在虛擬數字人背後的真實作用這一基本問題進行解讀,以人為本,從而弱化數字時代下修正著作權法律框架可能帶來的衝擊和不適,保護虛擬數字人背後的知識產權。A 公司通過建模、智能合成、動作捕捉等多項技術手段,耗費大量精力和財力「創造」了該可視化、人格化、交互化的形象,理應得到著作權保護。
(二)虛擬數字人形象及相關視頻的著作權認定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线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構成美術作品需要滿足「獨創性 + 審美意義」兩個要件。案涉虛擬數字人並非虛擬化身,並不在現實中對應某一特定自然人,而是由原告公司通過創建靜態三維形象、建模、真人驅動等方式呈現的形象,並不是簡單對他人或他人作品的抄襲或復制。此外,案涉虛擬數字人借鑑了真人的體格形態,同時又通過運用文字、色彩、圖形、服裝等要素,表達了作者獨有的美學思維和選擇,自然構成美術作品。
對於涉案的兩個視頻,法院認定其分別為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是正確的。如何區分二者?根據世界知識產權《視聽作品國際登記條約》,視聽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相關的固定圖象組成,帶有或不帶伴音,能夠被看到的,並且帶有伴音時,能夠被聽到的任何作品,在我國包括電影、電視劇作品和其他視聽作品。視聽作品與錄像制品,二者都有可能經過剪輯、添加字幕、特效等加工處理,但不同的是,視聽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即通過一定的風格選擇、場景構造等,體現了獨特的個人表達,而錄像制品只是將現實世界記錄下來並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形成連續動態畫面,雖然可能有少量的改變和創作,但尚未達到「個性化表達」這一要求。
(三)虛擬數字人「中之人」的鄰接權保護
「中之人」是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的核心,是虛擬形象外殼下真正的表演者,虛擬數字人所作的表演實際上是對真人表演的數字投射、數字技術再現。以案涉虛擬數字人為例,Ada 所表達出來的聲音、神態、動作等系高度還原「中之人」徐某的相關表現,並非是經過深度學習後模擬人類進行表演,因此「中之人」系著作權法中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條規定:
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
由於動捕、3D 建模等技術成本的昂貴,虛擬數字人「中之人」作為表演者,需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創作,體現為一定的「技術依賴性」,屬於職務表演行為。除另有約定外,表演者只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余財產性權利均由單位享有。同時,鑑於虛擬數字人的虛擬性,「中之人」通常不可對外表明自己的身份,一切表演活動均應由虛擬數字人以其設定好的名稱及形象對外展示。「中之人」作為實際表演者,一般僅享有和公司籤合同享有的勞動報酬權,其著作權均由單位享有和行使。
04 寫在最後
著作權制度或整個知識產權制度是對行業發展的背書。人工智能技術正逐漸成為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法律不能脫離經驗成為邏輯的囚徒,「虛擬數字人侵權第一案」積極探索並回應了虛擬數字人產業發展的需要。颯姐團隊提醒,各大虛擬數字人行業公司仍需要注意技術的法律問題和倫理風險,應提前規劃布局,开放審慎包容監管,為技術發展和市場繁榮保駕護航。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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