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 數字人民幣錢包成洗錢新工具?

2024-06-14 16:06:12

數字人民幣是我國法定貨幣的新型形式,具有法定貨幣與電子支付工具的雙重優勢。但就在近日,浙江監察發布《利用數字人民幣账戶四天套現 20 余萬元,判了!》披露了行為人利用數字人民幣掩飾、隱瞞境外詐騙所得的一起刑事案件,本文將結合該起案例分析數字人民幣交易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風險,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案情簡介

2023 年 8 月底,袁某通過某兼職廣告知曉數字人民幣套現獲利的渠道,只要找到有數字人民幣的商家進行套現,可從上家獲得套現金額千分之八的傭金。

袁某通過購物、闲聊拉攏有數字人民幣账戶的商家,在商家同意套現後,先將自己一定金額的錢款轉換成虛擬幣充當押金轉給上家,再將數字人民幣收款碼發送給上家,待上家的詐騙資金進入商家數字人民幣账戶,由商家扣除 1% 至 1.5% 不等的手續費後,套取相應數額的現金。

在操作中,袁某套取的金額會高於押給上家的金額,而這差價部分便是上家給袁某的傭金,所套取的現金將作為下次的押金繼續套現。

為了多賺點錢,袁某雖意識到上家的錢來路不明,但仍抵擋不住利益的誘惑,叫上女友張某、朋友寇某一起,並承諾他們每套現一萬元就給 50 元的好處費,以從中賺取差價。由於支持數字人民幣支付的店鋪不多,多次操作容易被發現。為了躲避公安機關的查處打擊,平日裏袁某等人用境外小衆聊天工具與上家聯系,自 9 月初开始流竄於紹興、金華、杭州、嘉興等地,套現成功後便駕駛機動車轉至新的作案地點,將上家詐騙所得的錢款由「黑」轉「白」。

幾天後,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查詢到轄區內多家商戶數字人民幣账戶資金流動異常,很快鎖定犯罪嫌疑人袁某等三人,並將其抓獲歸案。短短四天,犯罪嫌疑人袁某等人在紹興套現 20 余萬元。

近日,經越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袁某、張某、寇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案例分析

1.套現因何構成掩隱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作出了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罰,不要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並協助掩飾、隱瞞即可。

回到本案,前文的事實描述指出「袁某雖意識到上家的錢來路不明」,故袁某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主觀構成要件。同時,袁某實施的是令商家向境外上家收取數字人民幣「贓款」,自己從商家套取現金,並向上家提供虛擬幣的行為。可將其理解為,袁某為境外犯罪分子提供了數字人民幣「贓款」變換為虛擬幣的服務,實現了「贓款」的轉移。結合虛擬幣匿名、去中心化的特性,袁某至少實現與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相當的「掩飾、隱瞞」的效果。同案的張某、寇某掩飾、隱瞞的行為模式與袁某相同,筆者推測在各嫌疑人筆錄中能夠印證同案犯知曉數字人民幣來路不明、可能屬於贓款一事。基於前述,法院最終認定袁某等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2.拒不承認「明知」會如何?

倘若本案袁某及其同案犯拒不承諾上遊資金來源不正,是否可以認定其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

《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第一條對掩隱犯罪的「明知」作出了規定: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账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账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本案袁某等人協助上家將數字人民幣轉化為虛擬幣並收取高額手續費的做法符合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第四項情形,足以認定本案各嫌疑人明知涉案數字人民幣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基於此,我們認為,縱使本案袁某等人拒不承認主觀故意,司法機關仍可認定其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的「明知」,且袁某等人會喪失坦白情節以及認罪認罰從寬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機會。

3.為什么贓款會是數字人民幣?

區別於三方支付機構或銀行內的存款,數字人民幣可以通過數字錢包獨立運行支付,在沒有電和網絡的情況下,數字人民幣同樣可以進行支付和使用。相較於攜帶與計量不便的紙幣,數字人民幣更為便捷,相較於被嚴加監管和限制的銀行存款,數字人民幣更為安全。前述特性使得部分犯罪分子選擇通過數字人民幣的形式收取贓款。

寫在最後

我國的數字人民幣雖採用了區塊鏈技術,但並不屬於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一旦完成聯網支付或轉入銀行账戶,異動將隱私數字人民幣反洗錢機制的關注,這也是本案迅速告破的原因所在。但數字人民幣的紙幣特性,仍可能使數字人民幣成為未來一段時間犯罪分子贓款的主要形式。如何平衡流轉的風險監管與用戶的財產處分權限,或許是數字人民幣進一步發展所需面臨的下一個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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