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 北互最新案:“AI 畫師”得到“作者”身份?

2023-08-24 16:08:05

引言

就在剛剛,北京市互聯網法院對一起AI生成圖片著作權糾紛案進行了庭審全程直播 ,一時間AI生成圖片是否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究竟誰享有AI生成圖片的著作權等問題又被推上了風口浪尖。從去年开始,AI繪畫逐漸成為新的投資賽道和科技熱點,衆多國內外算法優秀且便宜好用的AI繪圖工具不停湧現出來,在這一浪潮之下,AI生成圖片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產生有其必然性。今天颯姐團隊就對剛剛結束的北京互聯網法院AI生成圖片著作權糾紛案進行復盤,與大家一起探討AI生成圖片的著作權糾紛問題解決思路。

01

基本案情——一起網圖引發的“糾紛”

本案案情說直白些就是一起“網圖引發的糾紛”,被告是一名詩詞博主,其經常將自己的詩詞作品配圖後發表在著名網絡平臺“百家號”上。本案原告發現被告在“百家號”文章中使用的配圖,正是原告自己利用著名AI繪圖軟件—— Stable Diffusion軟件制作的圖片 ,於是原告將被告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著作權侵權責任,賠禮道歉並賠償人民幣5000元。

北京市互聯網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第一,AI生成物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第二,如果AI生成物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那么其著作權歸屬如何;第三,被訴之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構成侵權,侵權責任如何承擔。原被告就上述爭議焦點進行辯論,該案並未當場宣判。

02

AI生圖,作者是人還是AI?

在討論本案的爭議焦點之前必須明確一個更為基本的問題——AI生成的圖片,究竟應當看做是AI的作品還是人的作品?這對於判定案件中被告侵權與否極為重要,這是因為AI不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認可的“作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受到我國《著作權法》認可的作者只有兩種: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換言之,AI在我國是一種工具而不是被法律所認可的權利主體,因此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如果認為涉案圖片是AI生成的,其中並未蕴含原告這一自然人的智力成果,那么被告的行為自然就不可能是侵犯原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回到問題本身,AI生圖的作者究竟是人還是AI?回答恐怕並非簡單的二選一,而是需要結合個案進行分析。這是因為“AI生圖”的概念本身極為復雜。以本案涉及Stable Diffusion軟件為例,使用者既可以絲毫不參與AI繪圖的過程,只通過鼠標點選一下“一鍵生圖”,軟件就會自發生成一幅優美的圖畫,此時軟件使用者並未在圖片中凝結一定的智力成果,便難言是圖片的作者。但更多情況下,使用者其實自身扮演了圖片“繪制者”的角色,使用者通過向軟件輸入關鍵詞,可以指導AI作畫的所有細節。比如控制畫面的長寬比例、控制畫面主體的樣子、風格、色彩、明亮度、乃至每一個筆觸的具體粗細和細節,有時使用者輸入的關鍵詞長度甚至可以堪比一篇小文章,基本上描繪到了每一個細節。AI再通過使用者描述的細節按照使用者的指令生成圖片。在這一情況下,使用者其實將AI生圖軟件作為自己繪圖的工具,甚至更極端地,在高技術的使用者筆下,有時AI繪圖軟件扮演的角色甚至與傳統的計算機繪圖軟件並無太大差異。這時, 關鍵詞的選取、生成圖片畫面風格的掌控等都凝結了AI生圖軟件背後使用者的智力成果和勞動成果 ,那此時對於“作者”的判定,恐怕就與第一種情況大不相同。

就本案而言,原告在法庭辯論中提出“AI無論如何都是一種工具,其本身不能形成作品,AI創作過程完全是由AI軟件使用者選擇參數、調整不同的關鍵詞及風格而形成的,是一個完全的創作活動”這一主張,正是指向了颯姐團隊談論的第二種情況,倘若法院認可了原告的這一主張,那么認定涉案AI生成圖片的作者是軟件使用者(即原告)在法律上就無太大爭議。

03

AI生圖的獨創性應當如何判斷?

“獨創性”是著作權保護制度中“作品”的核心構成要件。一項智力成果,無論凝結了多少智慧,投入了多少勞動,只有具有“獨創性”才能成為版權保護的對象。就以今天直播庭審的案件為例,假設此時AI軟件使用者完全主導了AI軟件的制圖過程,通過精細的關鍵詞選取和畫面風格把控,最終讓AI軟件制作出了與世界名畫“蒙娜麗莎”一模一樣的畫作。在這個過程中AI軟件使用者凝結了大量的智力因素與勞動,但由於畫作並無獨創性,依然無法使得其創作的“蒙娜麗莎”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實際上“獨創性”是使得某項智力成果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也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基礎,是整個版權制度大廈的基石。

然而幾乎所有國家的著作權法均未對“獨創性”概念做出具體的界定或解釋,也正因如此,對於獨創性的判斷各種學說衆說紛紜。我國實務界對於獨創性的判斷主要有兩個標准, 第一, 作品 是否是獨立完成,而 非剽竊或抄襲他人 ,在這個標准的判斷上,一般就要比較涉案作品是否與其他既有的美術作品存在實質相似; 第二,作品是否表現了作者的個性或者一定的創作高度 ,在這個判斷標准上,一般就要比較作者對於作品最終的形成貢獻了多少智力因素與勞動因素。就本案而言,倘若法官涉案作品與其他既有的美術作品並無實質相似,與AI隨機生成的作品也無相似之處,那么便會順理成章地認定涉案作品具有獨創性。

05

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必須在此強調,由於目前本案尚未宣判,最終的判決結果我們並不知道,但倘若法院最終認定原告在使用AI生圖軟件的過程中主導了最終圖片生成的效果,在圖片生成過程中傾注了智力與勞動因素,且生成的圖片具備獨創性,那么原告擁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便是板上釘釘的事情。此時被告的行為就是典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無論最終結果如何,該案的判決都會對我國AI生圖行業產生巨大的影響,就合規角度而言,颯姐團隊在此向從業者提出如下幾個合規小建議:

第一,就AI生圖軟件的开發者而言,其對所开發的AI生圖軟件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這一點是無問題的。但 對於AI生圖軟件生成圖片的知識產權歸屬問題應當在軟件用戶協議中進行明確 ,以減小自身的糾紛風險。

第二,就AI生圖軟件开發者而言, 必須嚴格遵守《互聯網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中的監管要求 ,涉及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編輯服務時,應當在顯著位置進行相應的“AI生成作品”的標識。

第三,對於網圖使用者而言, 在圖片中標明“原作者不明,侵權請聯系” 等字樣並不能阻卻侵權責任的產生,但可以顯著降低侵權賠償的數額以及侵權後果。

法律雖然具有穩定性和滯後性,但是颯姐團隊相信,未來出臺針對AI生成技術的各類規範性文件是時代的大勢所趨,未來亦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如今天這樣的AI生成作品著作權糾紛案例,在AI繪畫飛速發展的今天,把握合規脈絡,抓住商業機會,才能最終傲立在AIGC大浪的潮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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