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突逝世,家人可以繼承「虛擬資產」嗎?專家親授 3 重點,確保遺產不會消失
近年投資熱潮延燒到多種虛擬通貨的交易,但因透過去中心化的交易平臺,且多有繁複的密碼把關,即使是配偶或親人可能都難以察覺。若持有人離世,這些資產會被列入遺產嗎?
老公生前未交代 虛擬資產石沉大海
志明不幸因車禍驟然離世,太太春嬌想起志明生前曾無意間透露自己有投資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俗稱虛擬貨幣),且獲利甚豐,春嬌不知是否能取得這些財產。由於志明走得突然,未留下任何名下虛擬通貨的相關資料,春嬌向國稅局調閱志明的財產資料,也看不到任何虛擬通貨的交易所得資料,致使春嬌不知從何確認志明名下是否真的有虛擬通貨,也不清楚能否將之列入遺產清冊,或計入配偶剩餘財產計算範圍。
虛擬通貨交易有所得理應被課稅
從 2009 年比特幣(Bitcoin) 創世區塊誕生以來,全世界已經有數千種虛擬通貨,以可公開交易的加密通貨方式在流通。目前依我國主管機關的認定,虛擬通貨可分成兩大類型,一是具證券性質者,另一類則為非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前者為經金管會核准具有價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即發行代幣募資,又簡稱 STO),其交易應課徵證交稅,但我國目前尚無業者申請 STO。後者則為大家所熟知的比特幣、以太幣及狗狗幣等熱門虛擬通貨。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分析,目前該類型的虛擬通貨大部分被當作投資商品,故我國主管機關認為虛擬通貨不是貨幣,而是一種數位虛擬商品。又因虛擬通貨本身為可交易的商品,一旦交易產生利得,自應列入個人財產交易所得而課徵綜合所得稅;同時其交易可能發生於境外,交易所得會被列為海外所得,而可享有每年 670 萬元的免稅額。
如上所述,只要虛擬通貨交易有所得理應被課稅,但目前實務上個人因虛擬通貨交易而被課徵所得稅的案例非常少,主因為虛擬通貨交易不似股票等證券有集中交易制度,沒有公開的交易記錄可供追查,造成稅捐稽核上的因難。
及早交代虛擬資產狀況 避免財富永沉礦場
目前虛擬通貨的主要交易方式,除選擇透過虛擬通貨交易所(如現代財富科技 Maicoin、幣託科技 BitoPro)建構的交易平臺進行「場內交易」外,亦可自行找到願意移轉虛擬通貨給你的人,透過私下協議、磋商方式進行「場外交易」。
李育錚指出,在場內交易部分,因應去年《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上路,主管機關要求各虛擬通貨交易平臺須採取實名認證制,故只要透過這些交易平臺進行虛擬通貨交易,主管機關即可藉由交易平臺提供的資料清冊掌握客戶的交易所得情況進而課徵所得稅;但若以場外交易方式進行買賣,因其隱私性極高,故欲追查其交易記錄並予以課稅恐有難度。
以志明生前購買虛擬通貨的案例而言,本身為有價值的虛擬商品,理論上應可作為被繼承的標的,或視為婚後財產而被計入配偶剩餘財產計算範圍。然因虛擬通貨去中心化的交易特性,若持有人刻意隱匿投資狀況,其繼承人或配偶恐怕很難察覺相關財產資料。換句話說,如果志明生前沒有留下清楚的資料,春嬌想要查明實際狀況有相當的難度。
李育錚強調,如果虛擬通貨持有人是藉由電子錢包進行投資及交易操作,電子錢包本身即須透過相當繁複的私鑰密碼或助記詞才得以進入,若持有人於過世前未能將電子錢包私鑰密碼或助記詞告知家入或列入遺囑中,且其又非透過完成洗錢防制聲明的交易所進行交易,其繼承人根本無從知悉被繼承人有投資虛擬通貨,更遑論能進入電子錢包,屆時這些資產恐在「礦場」永久失聯。
因此,雖然目前虛擬通貨的投資人多屬千禧世代,年紀尚輕,但李育錚仍建議有意長期持有虛擬通貨的人,應及早將虛擬通貨存在的方式告知其繼承人或另一半,避免日後因突發的意外致使長期投資在一夕消失。
3 重點確保虛擬資產不會消失
重點 1:至合法且口碑較佳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重點 2:保管好個人帳戶及私鑰密碼。
重點 3:及早告知親人或預立遺囑交代虛擬資產狀況,以免離世後親人無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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