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鏈積分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起,被告人余某非法獲取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並向被告人李某購买手機號碼、驗證碼,冒用客戶名義,在該保險公司對外的客戶倶樂部平臺網站上注冊,並將注冊账戶內的A積分兌換為XX鋼鏰至其本人的平臺账戶。後為獲取更多非法收益,決定由被告人余某提供客戶信息,李某等進行注冊、兌換操作,雙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同年4月底至6月初期間,被告人李某夥同管某、李某,招募被告人常某、夏某,共同使用余某非法提供的客戶信息,按照前述方式,注冊並大量兌換XX鋼鏰至余某、李某控制的平臺账戶。上述行為造成該保險公司經濟損失130余萬元。【案件編號:(2019)滬0104刑初1380號)】
辯護觀點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或詐騙罪,而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理由是:虛擬財產不屬於財物,其法律屬性是計算機系統數據,根據《人民司法》關於竊取遊戲幣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研究與指導》中的意見,虛擬貨幣的價格本身是發行商自行確定的,不是根據市場規則交易形成的,所以是不能自由流通交易的,也就不具有財物的交換屬性,不屬於財物的範圍,不能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法院意見
法院認為,A積分可以直接兌換成XX鋼鏰,而XX鋼鏰可以按照與人民幣1:1的比率用於B商城自營產品,且兌換的XX鋼鏰永久有效。因此,某保險公司積分雖然以電子數據形式呈現,但被告人通過A積分可以即時轉化為實實在在的財產利益,因此A積分是虛擬財產。對於既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也是財物的虛擬財產,不能以計算機犯罪屬於特別規定為由以計算機犯罪論處。消費積分在法律屬性上是財產性利益,屬於財物範疇,可以作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因此本案不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而應考慮認定為侵財型犯罪。
法院判決
被告人余某、李某、管某、李某、常某、夏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非法獲取的某保險公司客戶信息及購买的手機號碼、驗證碼,冒用客戶名義注冊會員獲取A積分,並進行非法兌換活動,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
聯盟鏈積分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在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消費積分的本質為財產性利益,屬於財物的範疇,認為對於被告人的行為應當按照侵犯財產型犯罪進行處理。而目前,各個商家基於區塊鏈的優勢,陸續發展出聯盟鏈積分,積分就是積分鏈上的通證,並且可以在不同的商家之間進行兌換,用以享受不同機構的產品和服務。那么,此種聯盟鏈積分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呢?
筆者認為,此種聯盟鏈積分與之前的消費積分應當做相同的認定。聯盟鏈積分與一般意義上的積分的差異在於技術的不同,效果是相同的,並且聯盟鏈積分相比於此前的消費積分更有優勢。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分布式账本、去中心化、難以篡改等特點,可以更好的保護用戶的利益,避免出現用戶積分被盜刷的現象。
根據張明楷老師的觀點,作為財產罪對象的財物包括狹義的財物(有體物和無體物)與財產性利益。作為財產犯罪的對象的財物,必須具有以下三個特徵(否則,要么他人不可能侵犯,要么不值得刑法保護):
第一,具有管理可能性。如果被害人根本不可能管理,就不能認定被害人對某財物具有佔有權或者所有權,也不能認定其喪失了某種財物。對於聯盟鏈積分而言,積分被保存在用戶的個人账戶之中,處於其管理支配之下,被用戶所佔有,可供用戶隨意支配,具有管理控制可能性。
第二,具有轉移可能性。相對行為人而言,如果行為人不可能轉移被害人管理的財物,就不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財物。是否具有轉移可能性,要以同時代的科學技術水平與能力為標准進行判斷。聯盟鏈積分依托相應的加密技術,存在實現在不同的商家之間進行流轉的意向,具有兌換的特性。雖然聯盟鏈積分是位於積分鏈上的通證,難以篡改,但是依然存在被他人所轉移竊取的可能性。犯罪人會想方設法的拿走你口袋裏的錢,在司法實踐中,早已出現了轉移虛擬財產的案例,例如竊取账戶密碼後進行轉移等。
第三,具有價值性。消費者根據積分規則消費後,將獲得相應的積分,而積分可以換取折扣、贈送商品的獎勵服務,使得消費者獲得了實實在在的收益。雖然聯盟鏈積分的載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但是並不妨礙其價值性,准確的說,聯盟鏈積分屬於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形式存在的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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