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幣價漲跌 小心涉开設賭場罪
有一常見做法“猜幣圈漲跌”,往往被認為無傷大雅,合規性較好的錢包、傳統證券網站、電商也會進行猜漲跌遊戲。然而,我們經搜索研究發現,2020年12月11日吉林省有一個判決書,將相關行為認定為开設賭場罪,被告人罪名成立,主犯被判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為防止刑法風險,颯姐特撰寫本文章,提示諸位了解行為邊界,避免牢獄之災。
一、賭博罪、开設賭場罪保護誰的利益
在查詢文獻時,發現五千年前古巴比倫就有擲骰子的活動,我國夏商周時期就有“六博”遊戲。從《辭源》來尋覓“賭博”二字的解釋:“以錢物做注比輸贏”,由於賭博帶有較強的投機性,容易將人們帶離勞動、節儉等善良生活方式。我國古代首部成文法典《法經》就記載了賭博違法甚至犯罪的條款:士民賭博者,罰金三幣;太子賭博,處以笞刑三十;再犯,加刑,屢教不改者,更立太子。
可見,從法律文化而言,賭博從古自今都是被負面評價的行為,基本處於違法和犯罪範疇之內。進入現代社會,雖然全球範圍內,也有博彩業持牌經營,但賭博的合法性並不被普遍認可。因此,不能將猜大小、猜漲跌的行為,簡單的看成小遊戲,這種帶有偶然因素,有意外橫財的行為,我們要認真分析是否違反屬地國法律。我國刑法設立賭博罪、开設賭場罪就是為了保護人們“以勞動或者其他合法薪給取得財產這一國民健全的經濟生活方式和秩序。”(張明楷觀點)。
筆者認同張教授的觀點,賭博容易引起不良生活狀態,將人生帶入高投機和一旦賭輸就一敗塗地的境地,在我國與價值觀相悖,在西方與宗教信仰相悖,因此,法律作為社會大部分人的共識,還是會給賭博否定評價,不惜採取刑法保護共識。
二、真實判例
2019年9月被告人何某、王某通過網友代理了“某幣全球”網絡賭博平臺,建立運營團隊,通過互聯網、移動終端發送平臺的盈利截圖、網站鏈接等廣告,招攬玩家進入某幣全球參與賭博,平臺設定50倍的槓杆交易倍數,參與人員使用USDT對其他虛擬幣的漲跌幅度進行押注。平臺抽取玩家投注金額的千分之二手續費。何某、王某還招募了若幹人為其維護社群,招攬用戶,被招募員工也已涉刑。最終,本案以觸犯刑法第303條第二款开設賭場罪,全員判刑。(詳見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2020)吉0622刑初73號判決書)
要解決的問題:
1、USDT是否為財物?
賭博與日常生活中打賭的區別在於:前者主要目的是賭財物(財產性利益);後者主要是基於觀點分歧或好勝心,賞金不是重點。我們經常在影視劇中看到打賭考學、速度、成功、愛情等片段,但如果是為了賭金銀和財產,那就是賭博。
也就是說,我們首先要確定,案例中所謂“賭資”到底算不算財產性利益?USDT又稱泰達幣,是當下幣圈主流貨幣之一,基本與美金1:1錨定的虛擬幣,主要被用於給其他虛擬幣定價。颯姐認為,泰達幣不僅是財產性利益,甚至具有價值尺度等貨幣屬性,從某種程度上說,USDT就是錢。
2、猜漲跌及幅度是否為賭博行為?
張明楷認為:賭博是指就偶然的輸贏以財物進行賭事和博戲的行為。賭事是純靠運氣;博戲是部分人為,部分偶然。
猜漲跌及幅度,對於幣圈絕大多數人而言,是賭事;也許對於馬斯克、V神而言是博戲。鑑於賭博對於人們健康生活方式的侵蝕,法律只能容忍在持牌條件下的博彩行為,例如澳門地區博彩業和內地福彩、體彩,民間六合彩及超越娛樂範圍之外的賭錢行為,被認定為賭博。
但是,請注意,參與賭博並不是犯罪,僅為違法行為,受到治安處罰。要處理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以及开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3、50倍槓杆(配資)法律如何定性?
如果第2條裏的行為已經屬於賭博,那么為別人賭博提供賭資(配資、加槓杆)的行為,無疑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颯姐認為,這種加槓杆的行為升高了法益侵害的風險,加槓杆、配資的行為與犯罪結果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此,案件中50倍槓杆的行為,坐實了其开設賭場的行為,且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要歸咎於加槓杆的何某等人。
三、幫助者、服務者的入刑問題(共同犯罪)
2010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明確將幫助者按照共同犯罪進行處罰,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屬於开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1)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开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2萬元以上;
(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3)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相關的廣告或者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述行為,數量或者金額達到前款規定標准5倍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03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前述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確有證據證明不知道的除外:
(1)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2)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开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咨詢費明顯異常的;
(3)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账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4)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最後,鑑於圈內各App對於猜漲跌問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特意撰寫這篇文章提醒諸位,小心駛得萬年船,不要在小水塘裏溺水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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