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买了NFT我能獲得哪些權利?
很多人第一次聽說NFT 是通過NBA巨星庫裏以18萬美元高價买下一個“Bored Ape” NFT並將其設置為自己的社交媒體頭像一事。當時有網友打趣地表示自己可以通過截圖獲得同樣的效果,花費零元;也有網友反駁道庫裏不僅可以把“Bored Ape”用作頭像,還能用來盈利。於是很多人問:如果我也花巨款購买一個NFT,我到底能擁有哪些權利?
一、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先看看國外的答案。
目前的NFT交易市場主要集中在海外,NFT交易涉及的法律問題在國外也更受關注。以美國為例,被廣泛運用的規則是:NFT的購买者能如何使用該NFT取決於NFT創作者的授權。正如康奈爾大學法律學者James Grimmelmann指出,“除非創作者明確表示肯定,著作權法不賦予 NFT 所有者任何權利”;知識產權法律專家Elizabeth Ferrill也指出,NFT被交易時會附屬一個“告知購买者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許可證”。
具體而言,創作者對NFT購买者的授權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僅限個人使用的許可
這種情況下,NFT原著作權所有人把自己著作權的部分權利轉讓,NFT买家只能將NFT藝術品用於非商業目的。例如,購买了某畫作NFT的收藏者可以將該NFT用作自己社交媒體的頭像、背景,或是在自己的博客、電子相冊中進行展示,但不得通過該NFT實施任何盈利行為,比如將該NFT制作成商業海報、印在T 恤衫上出售、使用該NFT創作衍生書籍等。以“VeeFriends”NFT為例,VeeFriends的持有者有權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展示該NFT,但其著作權則被保留在VeeFriends有限責任公司的手中,因此該NFT持有者“不能以任何方式出售或分發VeeFriends的人物或設計”。美國知識產權律師Jeremy Goldman指出,當NFT在出售時沒有制定授權內容時,其授權範圍即默認為上述的“個人使用”。正因為此,目前市場上的大多數NFT項目只允許持有者對NFT進行個人使用。
(庫裏花18萬美金購买並設置為推特頭像“Bored Ape”NFT)
(二)商業目的使用的許可
商業目的使用的許可意味着NFT創作者把特定的某些權利轉讓給买方,但保留該NFT的著作權。典型的體現是允許NFT买家將NFT的圖像印在用於出售的服裝和其他商品上,或是制作帶有NFT角色的電影、電視節目等。如“Bored & Hungry”餐廳項目將“Bored Ape”NFT的圖像印在食品包裝上。
(“Bored & Hungry”食品包裝上的“Bored Ape”)
商業目的使用許可有多種類型,其在使用限度、支付版稅比例等方面存在不同。在使用限度方面,有些NFT項目會對持有者盈利的數額設置限制,如“Doodles”NFT項目規定其持有者憑借每張NFT塗鴉及其衍生作品最多只能獲利 10 萬美元。在支付版稅方面,不同的NFT項目版稅比例高低各異,有的NFT項目版權費用高達百分之十以上,有的則不收取版權費,如“ZINU”NFT。
(三)“可選擇的許可”
目前,越來越多的NFT創作者开始使用“可選擇的許可”作為指定其作品NFT使用權的方式。“可選擇的許可”英文“Alternative licensing structures”,即創作者可以為自己的NFT選擇某既定的授權規則。典型的例子是非營利組織Creative Commons提供了六種不同的許可方式,NFT創作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授予購买者的使用權限。
(Creative Commons提出的六種許可類型)
值得一提的是,除如圖所示的六種許可方式外,還有一種不保留任何權利的許可,即“CC0”。這種許可方式的內容是“完全地、永久地、不可撤銷地且無條件地放棄作品著作權和相關權利”,不同於著作權轉讓是將著作權轉讓給特定主體,CC0許可協議中著作權人放棄作品的全部權利並將其讓渡給公衆使用,因此CC0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復制、修改和分發NFT作品並將其用於商業目的。
二、我國的司法觀點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尚未就NFT的知識產權法律性質做出任何規定。NFT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NFT买賣導致哪些權利義務轉移?這些問題目前尚無確切的答案。但是,去年的“NFT第一案”——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2022)浙01民終5272號)似乎給出了初步的答案: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經漫畫家馬千裏授權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範圍內獨佔的著作財產權及維權權利。奇策公司在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Bigverse平臺發現,用戶“anginin”鑄造並發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數字作品,該NFT數字作品與馬千裏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奇策公司認為,原與宙公司作為專業NFT交易平臺未履行審核義務,侵害了其對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立即停止該侵權行為,刪除“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將對應NFT在區塊鏈上銷毀或回收,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开支共計10萬元。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NFT交易模式本質上屬於以數字化內容為交易內容的买賣關系,購买者所獲得的是一項財產權益,並非對一項數字財產的使用許可,亦非對一項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授權。NFT數字作品屬於網絡虛擬財產,出售轉讓該類作品的結果是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移轉財產性權益,並非移轉物權,故其雖能產生類似於“交付”的後果,但未落入傳統發行權的權項範圍。
基於以上判斷,法院認為,原與宙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決:原與宙公司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00元。
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判決明確了案件中NFT交易的性質,即NFT买賣中的權利轉讓不包括對該NFT的使用許可,更不意味着對該NFT的著作權轉讓。作為我國的“NFT第一案”,這樣的觀點似乎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於NFT的法律定性和NFT交易的態度。
結語:我們不能簡單通過本案中法院的觀點判斷我國NFT交易中的著作權問題,如果一刀切地否定NFT轉讓導致的著作權的轉讓與使用許可,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筆者認為,要明確NFT交易中知識產權使用的許可問題,可借鑑上文中國外廣泛採取的做法:即優先適用許可協議,包括限個人使用的許可協議、限商業使用的許可協議和Creative Commons所列舉的可選擇的許可協議;在不存在許可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情況下,默認為僅允許個人的非商業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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