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路徑研究

2023-06-06 16:06:34

    導語: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越來越多,比特幣等區塊鏈數據在刑事涉案財物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但由於交易市場不成熟,缺乏中心監管、沒有漲跌幅度限制、價格波動較大,目前又缺乏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價格鑑定等,實踐中對其處置的方式多樣,存在諸多的問題。本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律師團隊的辦案經驗,針對刑事訴訟中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問題與風險,提出合理、規範化的處置    方式,供實務辦案參考。

    近年來隨着數字化支付和投資方式的普及,與區塊鏈相關的虛擬貨幣獲得了快速發展,如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等。與此同時,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虛擬貨幣在刑事涉案財產中的比重也不斷增加。根據中國公安部數據顯示,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涉及虛擬貨幣的刑案件達3100余起,涉案金額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在此情況下,如何在我國的政策背景下合法地處置涉案虛擬貨幣,成為當前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產處置的面臨的重要問題。本文基於我國的政策法律規定,以及團隊律師的辦案經驗,對刑事訴訟中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提出合理處置建議。

一、虛擬貨幣已成為重要的涉案財物類型

(一)涉案的虛擬貨幣佔比不斷增加

     近年來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不斷增多,由此也使得涉案財產中虛擬貨幣的佔比大幅增加。比如,根據《2022年涉虛擬幣犯罪研究報告》結合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來看,如圖一所示,雖然相較於2021年,2022年案件數量從3241起降至1225起,減少62%,但總涉案金額卻從117.91億人民幣漲至348.49億人民幣,增長近3倍。平均涉案金額從364萬人民幣漲至2,845萬人民幣,增長超7.8倍。涉虛擬貨幣案件的組織化、規模化特徵越來越明顯。

(二)案件涉及的虛擬貨幣主要類型

       從2022年刑事案件涉及的虛擬貨幣種類來看,如圖二所示,主要包括USDT、ETH、BTC等。其中USDT(泰達幣)涉案比例最高,佔據了絕對主力位置。

      USDT(泰達幣)是Tether公司推出的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是穩定幣的一種,它與美元穩定在1:1的比值,並且它能和所有的虛擬貨幣自由兌換,這樣穩定幣就成了虛擬貨幣世界與法幣之間的橋梁。USDT作為使用最為廣泛的穩定幣,一方面起到了法幣入金媒介作用,涉案人會使用法幣購买USDT,然後再兌換為其他虛擬貨幣;另一方面,由於其價值相對穩定,也被不法分子用於洗錢或轉移非法收入等用途。

     USDT是在一系列不同的區塊鏈中發行的,如:OMNI-USDT是基於BTC(比特幣)網絡的OMNI協議、ERC20-USDT是基於ETH(以太坊)網絡的ERC-20協議、TRC20-USDT是基於TRON(波場)網絡的TRC-20協議。

    排在第二位的則是以太坊區塊鏈上的ERC20-USDT,其佔比則為17.7%。ETH和BTC佔比相對偏低,分別為10.9%和10.3%,排在第三位和第四位。

二、當前涉案虛擬貨幣處置面臨的問題

(一)虛擬貨幣處理缺乏法律或政策依據

    從政策以及法律層面來看,虛擬貨幣本身不得進行交易,不能在市場上流通,給虛擬貨幣的處置帶來很大的障礙,司法機關直接進行處置與我國的政策相悖。原因在於,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就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地位,認為其應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要求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开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2021年9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明確規定:“(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账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此可見,虛擬貨幣在我國並不能進行流通與交易,司法對其變賣、拍賣與我國的政策相悖,不得不尋求其他替代處置措施,但由此也埋下了隱患。

(二)虛擬貨幣的委托處置缺乏公开透明

    由於當前虛擬貨幣不被法律所認可,因此涉案的虛擬貨幣無法通過公开拍賣的方式進行處置,對其處置的主要依據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對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也就是說被凍結的財產在經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出售。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由於委托處理的方式缺乏市場參與,使得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程序缺乏公开與透明,由此導致許多不規範的現象發生。比如江蘇鹽城 PlusToken 特大跨國網絡傳銷案,被告人向公安機關申請由其委托第三方公司依法出售變現公安機關扣押的虛擬貨幣,但售價遠低於當時虛擬貨幣的市場價。[1]

(三)虛擬貨幣扣押、凍結過程中面臨多重風險

    涉案虛擬貨幣被扣押、凍結後面臨多重風險。第一,市場價格的波動風險。虛擬貨幣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波動性,其價格波動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市場供需、政策調控、投機情緒等,價格波動幅度較大。在極端情況下,價格甚至可能出現暴跌。第二,部分虛擬貨幣存在市場流動性風險。由於不同虛擬貨幣在市場上的被接收度、受歡迎程度不一樣,加上虛擬貨幣交易市場相對不成熟,導致部分虛擬貨幣的市場流動性不足,從而需要承擔市場流動性風險。第三,虛擬貨幣面臨的技術風險。虛擬貨幣存在黑客攻擊和技術風險。虛擬貨幣存儲在數字錢包中,如果數字錢包被黑客攻擊,虛擬貨幣可能被盜取,投資者需要承擔資產安全風險。同時,虛擬貨幣技術本身也存在風險,如區塊鏈技術的不穩定性和安全漏洞等。

    另一方面,雖然涉案的虛擬貨幣被扣押、凍結後面臨諸多的風險隱患,但在刑事訴訟中能否提前處置尚不明確,由此使得被辦案機關扣押、凍結的虛擬貨幣存在更多的不確定性。如果涉案虛擬貨幣不能被提前處置,那么伴隨着漫長的訴訟進程這些風險將被不斷放大。

三、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路徑建議

    盡管虛擬貨幣在我國並沒有獲得法律和政策的允許,但是虛擬貨幣本身具有財產屬性,事關涉案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司法機關和監管機構應當加快對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政策和法規制定,確保虛擬貨幣的處置程序合法、公正、透明。結合實踐情況來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明確虛擬貨幣可以成為提前處置的對象

    由於虛擬貨幣的市場機制並不成熟,因此存在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加上虛擬貨幣的長時間扣押存在被黑客攻擊等技術風險,因此選擇合理時機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變現處置,對於最大可能地挽回被害人損失,並合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都有重要的作用意義。同時,在法理依據上,《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第21條也有可以作為參照的規定:“對於因自身材質原因易損毀、滅失、腐爛、變質而不宜長期保存的食品、藥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長期不使用容易導致機械性能下降、價值貶損的車輛、船舶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和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權利人明確的,經其本人書面同意或者申請,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變賣、拍賣,…。”

)虛擬貨幣處置應當徵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虛擬貨幣雖然沒有被我國法律認可,但其在客觀上具備財物的屬性,參照《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第21條規定:“…,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和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權利人明確的,經其本人書面同意或者申請,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變賣、拍賣,…。”由此,在未經法院判決的情況下,虛擬貨幣提前處置應當徵求當事人的意見,“經其本人書面同意或者申請,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才能對其進行處置。

)處置程序中辯護律師應當介入

    辯護律師應當介入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過程,其作用在於:

    一是法律風險控制。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涉及到法律、法規和政策等多個方面,辯護律師能夠幫助提前了解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控制的方案,避免不必要損失。

    二是對處置過程進行見證,確保處置的公开透明。《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明確規定,對涉案財物的變賣、拍賣應當堅持公开、公平原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嚴禁暗箱操作。因此,律師參與涉案財物處置過程,有利於促進虛擬貨幣處置的公开透明與公平公正。

    三是起到交易審核和確認作用。刑事訴訟中很多情形下,當事人都處於羈押狀態,對涉案物品處置難以直接參與,辯護律師接收委托參與處置,能夠起到交易審核和確認,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虛假交易和非法交易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

)應當委托專門的機構進行處置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辦案機關委托處置涉案虛擬代幣存在較大的隨意性,處置過程缺乏公开與透明,為虛擬貨幣的不當處置留下了較大的空間。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採取特許處置的方式,即設置一定的標准,引入一些具有虛擬貨幣業務經驗並且有一定財產擔保的專業機構,設立專門的虛擬貨幣處置機構名庫,當需要處置涉案虛擬貨幣時則從名錄中隨機抽取機構,負責專門的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此種方法的優勢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專業性:專門機構對虛擬貨幣的交易和管理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經驗,能夠更好地保障處置的安全和效率。

    二是流動性:專門機構具有廣泛的用戶群和流動性,能夠更快速地完成虛擬貨幣的處置,並且能夠以較優的價格進行交易。

    三是價格公正性:專門機構具有市場競爭和價格發現機制,能夠確保處置過程的公正性和價格合理性,避免因處置價格偏低或過高導致的爭議。

    四是安全性:專門機構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技術手段,能夠確保處置過程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避免因操作不當或信息泄露導致的風險。

四、結語

    刑事訴訟中涉案虛擬貨幣涉及到各方當事人的重要權益,在沒有專門的處置流程規定情況下,一方面需要主管機關加快立法進度,堵住制度漏洞;另一方面,針對前文提出的問題與建議,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的處置應當更加規範化的進行,提高處置的公正性、安全性和合規性,保障涉案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充分維護社會公共的利益。

[1] 俞濤.涉虛擬貨幣犯罪辦案難題及解決路徑[J].中國檢察官,2022,No.381(03):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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