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虛擬貨幣的價格認定問題研究

2023-06-08 00:06:01

刑事案件中犯罪對象或結算方式等涉及虛擬貨幣時,往往需要對虛擬貨幣的價格進行認定,從而確定犯罪數額,並據此進行定罪量刑、確定退贓退賠的數額等。但當前虛擬貨幣在我國大陸地區處於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狀態,導致司法實務對涉案虛擬貨幣的價格認定缺乏統一和規範的標准,使得虛擬貨幣價格認定方式多種多樣,並且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鑑於此,本文基於實務中的具體案例對涉案虛擬貨幣的價格認定提出完善建議,為相關案件辦理提供參考。

一、實踐中虛擬貨幣的價格認定多種模式

由於虛擬貨幣在我國大陸地區並不具有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的交易流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因此,虛擬貨幣價值認定存在諸多的障礙,為了有效避免這些問題,實踐中發展形成了多種多樣的價格認定方式。

(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報告認定模式

《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價格認定中心對非現金的涉案財物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是涉及盜竊、搶劫、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等侵財涉財類案件中的常見證據,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材料,對案件的量刑幅度、罪與非罪問題具有決定性影響。比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定規定》第3條就規定:“對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為定案依據或者關鍵證據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後,價格認定機構應當進行價格認定:(一)涉嫌違紀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訴訟、復議及處罰案件;…。”由此可見,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進行認定是通常方式與主要方法。刑事訴訟領域,也不乏採用此方式對虛擬貨幣價格進行認定的情況。比如2021年5月,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對一起搶劫比特幣案件,被告人梁某等人採用暴力手段強迫被害人登錄手機“火幣交易所”APP账戶後,將账戶內29.0004844個比特幣和1258.04064個以太幣轉入自己账戶。判決中提到:經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本案被搶走的比特幣價值人民幣 264.48萬元,以太幣價值人民幣334.31萬元。

(二)通過鑑定的方式進行認定的模式

實踐中,除了以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對虛擬貨幣進行價格認定以外,還有通過鑑定方式對虛擬貨幣的價格進行認定的情況。比如眉山地區李某、張某、黃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中[1],經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鑑定所鑑定,參與“BHB”交易傳銷活動用戶層級數18層,用戶人數7967人,傳銷資金數額累計人民幣86511967.3425元,10941570.29個USDT(市值約人民幣65649421.74元)、16845.16883個ETH(市值約人民幣16845168.83元)、160.6950709個BTH(市值約人民幣4017376.7725元)。

(三)直接參照平臺交易價格進行認定模式

   通過價格認定或者鑑定機構對虛擬貨幣進行鑑定的流程較多,時間周期也比較長,為了體現價格認定的及時性以及訴訟的效率性,實踐中也出現司法人員直接依據國外相關虛擬貨幣平臺的交易行情進行認定的情況。如深圳的李某盜竊案(2020粵0304刑初2號)中,裁判文書載明:以太幣在進行交易時有明確的價格,其價格雖隨着交易行情的變化而有所波動,但就如其他實體貨幣的匯率或股票交易一樣,能夠確定在某一時間段內的具體價格。經查,目前以太幣的交易平臺主要有HuobiGlobal、OKEX、幣安網等,在同一時間段內各交易平臺上以太幣的價格會有細微差異,故本院以被害單位及被告人均予以認可的HuobiGlobal上的交易價格作為認定本案以太幣價值的依據。依據HuobiGlobal上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2019年6月20日,以太幣的交易平均價格為268.265美元,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為6.88,換算為人民幣約1845.66元,當天被盜的三個以太幣共價值人民幣約5536.99元;2019年7月15日,以太幣的交易平均價格為220.5美元,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為6.87,換算為人民幣約1514.84元,當天被盜的0.4個以太幣共價值人民幣約605.94元。[2]

(四)以銷贓的數額對虛擬貨幣價格進行認定

實踐中,對虛擬貨幣存在不同的認識,有的辦案人員並不認同虛擬貨幣對應的國外市場上的交易價格,因此不以價格認定中心認定的數額作為涉案虛擬貨幣價值,因而出現以銷贓數額認定涉案虛擬貨幣價格的情況,並據此作為犯罪金額予以認定。比如羅某某盜竊案(2020滬0106刑初551號)即是如此,該案是一起盜竊泰達幣的案件,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的平臺交易價格提起公訴。但是最終法院判決卻是以銷贓的數額作為認定泰達幣的價格。

二、目前虛擬貨幣價格認定存在的問題

盡管司法機關認定虛擬貨幣價格的方法比較多樣,但是這些方法的運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從上述幾種處置方法來看,目前實踐中對虛擬貨幣價格的認定存在以下方面問題。

(一)對虛擬貨幣的價格進行鑑定不合理

根據2016年6月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的規定,價格鑑證師的職業資格許可已經被取消。同時自2016年《價格認定規定》頒布實施後,各類機構、法規及文書均將“價格鑑定”的表述改為“價格認定”。之前的《價格鑑定行為規範》被修改為《價格認定行為規範》,相應的《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範》也取代了《價格鑑定文書格式規範》。這些變化表明,價格認定與鑑定存在很大的區別,不應當將價格認定混淆為價格鑑定。此外,根據《價格認定規定》的規定,價格認定人員無需進行資格認證,但鑑定人員需要資格認證。因此,對虛擬貨幣進行的價格鑑定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

(二)以銷贓數額認定虛擬貨幣價格不利於被害人

以銷贓的數額認定虛擬貨幣的價格,不利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以前述羅某某盜竊案為例,被告人竊取他人USDT(泰達幣)189萬余個,按國外平臺交易價格接近1200萬人民幣。但是法院在判決的過程中認為,我國不認可任何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對於虛擬貨幣的交易價格數據,因此不應當認定涉案USDT根據相關網站的歷史價格計算價值,最終將實際獲利約90萬元認定盜竊數額。此舉雖然是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但是卻不利於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將造成權利保障的嚴重失衡。

(三)價格並不是以案發時的價格進行計算

從前述李殊、張亮、黃英鵬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例來看,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對USDT的價格認定,就是以最終鑑定日期的價格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籠統的數額認定。在此情況下,由於虛擬貨幣的市場交易價格不穩定,價格增長或者減少的幅度可能比較大。如果不是以案發時的價格進行認定,那么最終認定的價值就很有可能與案發時的市場價值產生較大的差異,由此可能導致認定的犯罪數額大於實際犯罪數額,不利於被告人權益的保護。反過來看,如果作出認定時的市場價格嚴重低於案發時的價格,那么又不利於被害人。因此需要尋求相對合理的認定辦法。

 

三、虛擬貨幣價格認定的機制完善

盡管目前實務以及理論上對虛擬貨幣價格認定並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但由於涉及虛擬貨幣案件越來越多,許多案件都需要對案件涉及的虛擬貨幣價格有較為准確的認定。因此,刑事訴訟中虛擬貨幣價格認定有其客觀必要,在國家未出臺明確的規定之前,建議通過以下方面完善虛擬貨幣價格認定機制。

(一)對“犯罪數額”認定並非是對虛擬貨幣的定價

有觀點認為,由於我國不允許开展虛擬貨幣交易,價格認定所參考的相關交易平臺,都是在國外注冊的,不具有參考價值。並且,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买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买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而價格認證中心作為政府部門下轄的事業單位,出具價格認定書,有違背國家監管政策之嫌。但需要指出的是,對“犯罪數額”認定並非是對虛擬貨幣的定價,只是虛擬貨幣涉及的價格數額的一種計算。比較來看,僞造的貨幣都可以按照市場匯率等確定其相應的數額,那么虛擬貨幣為何不可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假境外貨幣犯罪的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由此可見,假幣的數額可按匯率進行數額認定,那么涉及虛擬貨幣數額的認定也可參考一定的市場交易價格、匯率等進行認定。

(二)形式上可通過價格認定、直接認定方式進行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通過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價格與數額認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原因子阿姨,價格認定的機構較多、機制較為健全、相對公开透明,目前仍然是價格認定中最為普遍的方式。相對於銷贓數額認定的方式來說,進行價格認定更加具有合理性。能夠由第三方機構在公开的情況下進行市場化的認定,而不是司法官主觀地加以認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障價格認定的相對客觀、公正。此外,如果司法官直接根據境外市場的交易價格,對相關的虛擬貨幣價格進行認定,也是可取的方式,不僅能夠減少價格認定的周期、有效地提升訴訟的效率,同時也能夠保障價格認定的客觀性。

(三)應當以犯罪行為發生時的價格進行認定

針對虛擬貨幣市場不穩定、價格落差較大的情況,為了避免過高或者過低的認定虛擬貨幣的價格,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涉案虛擬貨幣的數額時,應當以具體犯罪行為發生時取得虛擬貨幣的市場價格以及當時的法定貨幣匯率,作為認定涉案虛擬貨幣的基准,從而最終認定涉案虛擬貨幣的價格,確定犯罪數額。只有當確實無法查明具體交易時間、取得時間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其他替代方法對虛擬貨幣的價格進行認定。

 

四、結語

虛擬貨幣的發展運用已經成為普遍的趨勢,未來虛擬貨幣的運用會更加廣泛,刑事訴訟中涉及虛擬貨幣的價格認定也會越來越多,一方面需要國家加快立法完善,強化實踐應對,另一方面也需要我們在具體案件中注意審查判斷,針對案件中的不合理情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也是維護訴訟行為的客觀與公正。

[1] (2020)川1425刑初1號

[2] 蔡碩,淺談虛擬貨幣的價格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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