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law有哪些新動向?
過去一周,司法機關出臺了兩個與區塊鏈、數字貨幣有所關聯的司法解釋,分別是6月16日出臺的《人民法院在线訴訟規則》和6月22日出臺的三機關《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這兩份文件看似“平平無奇”,區塊鏈、數字貨幣也不是其內容的主角,但其可能將對涉幣犯罪的司法實踐產生深遠影響。一言蔽之,在兩份司法解釋出臺後,刑事辦案機關對涉區塊鏈、涉數字貨幣犯罪的打擊有了比過去更明確的“實體法+程序法”依據,兩條腿走路,進而可對涉幣犯罪發起更高效和准確的打擊。以下試結合該兩份文件,對近期數字貨幣相關法律文件作出分析與梳理。
一、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過去
一直以來,雖然我們不乏在官方政策性文件中看到“區塊鏈”、“數字貨幣”等字眼,但是在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性文件,特別是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中(法律、行政法規是刑法意義上的國家規定,司法解釋則是對法律的解釋,為司法實踐中極重要的判決依據),我們鮮少看到官方“指名道姓”地要對區塊鏈、數字貨幣(或稱虛擬貨幣)加以規範。2010年的《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是最早出現“虛擬貨幣”字眼的法律文件之一,但彼時的虛擬貨幣顯然與此時不同,當年的“虛擬貨幣”只被認為是輔助網絡賭博的遊戲幣而已。
因此,長期以來辦案機關只能套用傳統犯罪的相關法律文件、法律觀點對涉區塊鏈、數字貨幣犯罪作出解釋和判斷。盡管幣圈人對《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兩份文件耳熟能詳,但其歸根結底只是部門規章,一直以來對其就有着效力層級不足、不能充分指導司法實踐的詬病。可以說,數字貨幣相關民事、刑事判決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認定不一的情況,與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對數字貨幣(虛擬貨幣)的規範缺位有着直接關系。
二、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現在
自2020年底以來,權威的法律文件开始不再對“區塊鏈”、“數字貨幣”諱莫如深。區塊鏈、數字貨幣(虛擬貨幣)开始以越來越高的頻率在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上亮相。這種亮相的趨勢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層面:在實體法層面,一些數字貨幣相關行為逐步被明確涉嫌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在程序法層面,法院承認以區塊鏈形式存在的證據的證據能力(作為一種電子數據),甚至在證明力上推定其“上鏈後未經篡改”。具體而言:
(一)實體法層面
2020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法》(法律的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率先在第2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如颯姐團隊過去的分析,該條文若在終稿中保留並最終生效後,挖礦作為一種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盡管嚴格來說挖礦的幣是獎勵來的,但終究付出了電力等“制作成本”)將被明確為是行政違法,相關平臺可能被認定為是非法經營。
2021年1月26日,《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行政法規)公布,並在第19條明確以虛擬貨幣名義吸收資金的可以構成非法集資行為。盡管此時距離17年《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部門規章)的出臺已有近三年半的時間。
2021年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司法解釋),其中第10條明確,虛擬貨幣經銷商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第11條明確,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通過虛擬貨幣轉換財物予以轉账、套現、取現,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應當說,本次司法解釋對數字貨幣相關犯罪行為的打擊還不是特別嚴厲的。第一,本次司法解釋是以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主线,數字貨幣相關行為只是作為幫助行為而被打擊,即對於幫助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明確可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於幫助犯罪所得行為的,明確可以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第二,對相關犯罪的處置有一些門檻,如以幫信罪論處的,設置了公安機關明確告知的前置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的,則設置了轉換套現數字貨幣“明顯異於市場價格”的條件。第三,總體明確打擊的數字貨幣相關行為數量較少,且是之前就一直有打擊的數字貨幣幫信類犯罪和洗錢類犯罪,颯姐團隊此前也多次就相關罪名進行過分析。
(二)程序法(證據法)層面
2021年0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訴訟規則》出臺,其在第16條到第19條對區塊鏈存證的司法認定問題作出專門規定。特別是第16條規定: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數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並經技術核驗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數據上鏈後未經篡改,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實,早在2018年,最高法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就在第11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籤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兩種規定不同的地方在於,第一,法院的範圍被擴充了,不再僅限於互聯網法院,而是推廣到所有法院。第二,正式確立了區塊鏈形式的證據(電子數據)在證據真實性上的推定規則。在2018年的規定下,即使當事人或辦案機關提出電子數據是以區塊鏈形式收集、固定的,仍要承擔對證據真實性的證明責任,實踐中法院要認可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也不免要經過一番論證。而在2021年的新規定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電子證據上鏈後未經篡改,反過來要由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
更進一步地說,在很多涉區塊鏈糾紛、涉區塊鏈犯罪中,要用以定案的電子數據本身就是在鏈上產生的,例如智能犯罪合約,例如幣以及幣的流轉,對於該部分證據,該條款也一並推定了其真實性,且這類證據事實上沒有一個所謂的“上鏈”過程,因此要找到相反證據予以推翻非常困難。
在中國證據法的語境下,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往往拆分為對證據合法性(證據具備法庭准入資格)、真實性(證據未經篡改)和關聯性(證據與案件有關聯)的判斷。如此,該條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區塊鏈證據作為電子數據的一種形式,承認其合法性;對區塊鏈證據在鏈上的真實性予以推定;至於剩下的關聯性要件,則要到個案中具體判斷。
三、寫在最後: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未來?
2021年應當是區塊鏈、數字貨幣廣泛亮相於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層級較高法律文件的元年。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涉區塊鏈、涉數字貨幣證據、糾紛、犯罪判定不一的情況或將逐步成為歷史。同時,具體法律文件、法律條款的陸續出臺還體現了公安司法機關打擊相關犯罪的決心。區塊鏈行業從業者應當未雨綢繆,注重對自身刑事風險、合規體系的分析,必要時向專業律師團隊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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