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新法,“虛擬貨幣交易=洗錢?”律師闢謠

2024-08-23 00:08:30

任流言亂飛,虛擬貨幣監管仍舊趨嚴。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开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於8月20日正式生效施行。

解釋提到,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這也是我國首次將虛擬資產,而非虛擬幣,在司法解釋中進行提及,也是在洗錢法中首次明確提出。

一時間,加密圈掀起了軒然大波,虛擬資產交易洗錢等同論甚囂塵上,OTC商販更是膽战心驚,唯恐行差踏錯入鐵獄,但實際上,兩者的等同論並不成立,僅僅是虛擬資產若用於洗錢用途,則適用於該類法律條款。

但無論如何,此舉的出現,讓海外近日流傳甚廣的中國加密監管松綁論不攻自破,但對OTC而言,虛擬資產交易的風險,毫無疑問仍在持續增大。

在該解釋發布後,衆多業內知名律師也對其進行了解讀,援引專業人士的觀點,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虛擬貨幣交易絕不等同於洗錢”,該說法純屬斷章取義。

實際上,回顧我國虛擬資產監管的主要節點,從2013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到後續打擊ICO、關閉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所再到近兩年的打擊比特幣挖礦以及《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根據曼昆劉紅林律師的觀點,中國內地至今仍沒有明文禁止公民個人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換而言之,個人持有或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並不會因此次發布的解釋被歸類為犯罪。

從原文來看,文中提到“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 為掩飾、隱瞞實施洗錢罪中規定的上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核心是後面的長句,即若使用該行為進行“洗錢”,而非行為本身的問題。北京盈科的劉磊律師也撰文對此進行了說明,稱“若OTC商販未收到贓款,或是主觀上不明知資金來源而收取贓款,可擺脫洗錢這一嫌疑。”

至於為何要在此時將虛擬資產列入洗錢法?核心也不難理解,虛擬貨幣近年來在洗錢詐騙案件中表現實屬過於突出。

最高法刑三庭庭長陳鴻翔發言稱,近年來,洗錢手段復雜多變、不斷翻新。從2022年至2023年辦理的洗錢案件看,主要是通過轉账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提供資金账戶的行為方式洗錢,佔比超過五成。在此之中,隨着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洗錢手法也不斷翻新升級,虛擬幣、遊戲幣、“跑分平臺”、直播打賞等成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上遊犯罪行為人通過地下錢莊利用虛擬幣、遊戲幣等跨境轉移資產,涉案金額高、查處難度大,對打擊洗錢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數據也表現一致,有報告顯示,2022年利用虛擬貨幣詐騙洗錢類案件數量在涉幣所有案件中佔比達到三分之一,成為了案件中的主要類別。一個典型的案例是曾經震驚市場的藍天格瑞非吸案,案中的女主錢志敏攜帶價值百億的比特幣潛逃至國外,也由此引出了另一起英國當局的洗錢案,最終在逃竄7年後才被捉拿歸案。

在此背景下,虛擬貨幣交易首次出現在洗錢法中響應了當前犯罪手段的快速變化,正是符合現實客觀情況的改變,反映出司法解釋對完善判決案例的調整。值得強調的是,據劉揚律師解釋,洗錢罪的新司法解釋增加了虛擬資產表述,並不等於明確了“虛擬資產”的財產屬性,只是將“虛擬資產”的交易行為納入其中。

從關注群體來看,OTC從業者、商家以及高頻交易人員成為了該解釋最受衝擊的人群。相比於此前由於贓款收取多被判的掩飾隱瞞犯罪,更為嚴厲的洗錢罪將被列入了交易風險中。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嚴重的,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是洗錢罪,情節嚴重的量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判罰從7年變為了10年。

那么如何進行罪名判斷?

根據我國法律條例,洗錢罪要求的上遊資金來源有7類,分別為毒品資金、黑社會犯罪資金、恐怖活動犯罪資金、走私資金、貪污賄賂資金、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資金以及金融詐騙犯罪資金。據邵詩巍律師的觀點, 涉及這7類資金則將更多與洗錢罪進行聯系,而非屬以上資金的其他來源,則將以掩隱罪判斷。 若兩者皆有涉及,則會按照法條競合,有更大幾率處於條例更重的刑法。

在7類資金中,與加密圈最為關系密切的是最後兩類,具體又可被細分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貪污賄賂罪,這三者也恰恰是OTC從業者最易接觸的資金,若OTC商家涉嫌該類資金的交易,例如在常見的出U場景下,則很有可能會在不經意間成為了洗錢的一分子。

正是基於此語境,OTC商家的審查義務將被迫增強,對資金來源也需進行更嚴厲的篩查。 但另一方面,OTC商家也並非司法機關,在現有資料中難以察覺贓款也情有可原,如何界定我國刑法規定中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就變得極為關鍵, 因為無論洗錢罪還是掩飾隱瞞犯罪,必須要求商家“明知或者應知”上遊資金是犯罪所得。

在解釋條款中的第三條對此進行了規定,“應當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账戶等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遊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證和證人證言等情況綜合審查判斷。”不難看出,該規定實則涵蓋全面,主觀性判斷亦存在,難免增大了OTC商家的交易風險。

在實際案例中,OTC商家收到贓款,幫信、掩隱、詐騙甚至开設賭場等均有判例,“主觀明知”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若商家已然完成了與個人認知最為匹配且全面的審核義務,甚至可被判定為善意第三人以作無罪推論,但若涉及案件,仍有衆多細節需要注意。

那么OTC商家以及場外交易用戶應如何對?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肖颯律師提出了四點建議,首先,對炒幣資金來源進行留痕留底;其次,對用戶在平臺上購买、出售加密資產的記錄進行留痕留底;第三,相關記錄必須保持連貫,資金鏈路需完整;最後如無必要,可降低OTC頻率,僅在必要時候選擇靠譜的渠道出幣。

整體來看,本次虛擬資產寫入洗錢法,反映出我國監管層面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重點,側重於詐騙洗錢以及資金外逃等核心矛盾。 另一方面,可看出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監管仍具有很強的一貫性,在政策松緊度方向一致且有趨嚴趨勢。

頗為有趣的是,近月來,隨着香港政策的逐漸放开,海外突然傳出流言,聲稱我國會松綁虛擬資產方面的監管,解除比特幣禁令。在7月14日,Galaxy Digital 首席執行官 Mike Novogratz 就曾在一條推文中提到,稱聽聞有報道傳出中國可能會在2024年底前解除對比特幣的禁令,其還回復“如果這是真的,而且這是我幾周內第二次聽到這個消息,那將是一件大事。”目前這條推文已被刪除。

而就在最近,8 月 18 日,孫宇晨也再度發推文稱,“中國解禁加密貨幣。對此最好的MEME是什么?”這也讓各路媒體开始大肆對這一猜想進行傳播。

本次的司法解釋讓該輪流言不攻自破,在短期可預見的未來中,我國不會對這一事務改變監管態度,甚至會進一步完善必要的監管規則。盡管目前中國居民持有虛擬貨幣並不違法,但圍繞虛擬貨幣作出的各種交易行為仍會受到重重監管。而從監管側重點也能了解,資本外逃的風險難以限制,還因匿名化導致加密貨幣成為滋生詐騙的溫牀,只要兩者無法解決,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態度很難實現大轉彎。

從主流媒體的報道也可見一斑,我國主流媒體對於此方向的報道也多集中於比特幣炒作和風險提示,從側面反映出頂層態度。即使在香港逐漸放开,但虛擬貨幣仍難以進入主流大陸,內地用戶也不可購买虛擬貨幣ETF。

對於幣圈而言,放棄虛擬貨幣的中國大陸式幻想,或許才是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全國刑委會副祕書長劉揚:辯護視角簡析洗錢罪新司法解釋;

邵詩巍律師:通過“虛擬資產”交易,被列為洗錢方式之一;

劉紅林律師:Web3律師:交易虛擬貨幣就是洗錢?瞎扯;

肖颯:官宣“虛擬資產交易”入罪,對幣圈來說意味着什么?;

劉磊律師團隊:一文讀懂:兩高“洗錢”司法解釋對幣圈OTC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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