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解讀丨中國涉虛擬貨幣類案件 法院怎么判?(人話版)

2023-05-31 15:05:25

雖然建國後不允許成精,但涉虛擬貨幣類案件在中國各地法院審判過程中卻常成為一門玄學。

有的時候合同有效(上海青浦法院鏈遊侵佔案),有的時候合同無效(北京朝陽法院比特幣挖礦案),有的時候法院支持虛擬貨幣歸還(上海寶山法院虛擬貨幣借貸案),有的法院不支持虛擬貨幣歸還(深圳法院礦機投資返還案)。

這讓幣圈的朋友們都會有點懵,明明是自己憑實力买(割)過來的虛擬貨幣,到底能不能玩?

人民群衆需要什么,人民法院就开會討論什么。

近日,《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完整版在網絡上「泄露」出來,總共5章、15個專題、129條(其中關於虛擬貨幣的部分為83~88條),總字節逾44000字,對於供應鏈金融、資產管理、金融風險防範化解、金融糾紛案件民刑交叉問題等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

之所以說是「泄露」,是因為經過紅林律師的多處檢索,並沒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網或者任何官方媒體找到該會議紀要的正式出處,很是玄學。

但考慮到國情,不排除文件悄悄下發,僅供法院系統內部學習、執行測試的可能。

所以對於幣圈的各位同仁,了解最新的司法審判方向,提前做好應對措施,該調整合作方式的調整合作方式、該補協議的盡快補協議、該維權的可以准備維權,總之:知識就是力量,要善於使用法律武器保護好自己。

本篇文章,紅林律師沿用一貫的翻譯為人話、大實話的方式,將最新涉虛擬貨幣的法院審判指導意見,翻譯翻譯,讓大家感受下什么叫驚喜。

一、涉幣類案件審判立場

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認為,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活動,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群衆的財產安全。為防控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國務院相關部門陸續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禁止开展和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清理取締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和代幣發行融資平臺。人民法院審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糾紛案件時,應當認真研究不同時期國家金融監管和產業調控等公共政策的調整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准確認定當事人實施的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行為效力。

律師解讀:

1.政治正確是第一步。響應政策號召,法院統一思想,再次重申中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社會影響力」: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 危害人民群衆安全。

2.虛擬貨幣在中國三大負面清單:(1)虛擬貨幣不能當錢用;(2)在中國不能开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業務(在中國經營或者面向中國公民經營都不行);(3)在中國不能ICO、IEO融資(惦記發幣的朋友,可以洗洗睡了。)

3.對虛擬貨幣的案件審判,不能偷懶,不能事後諸葛亮的一刀切,要跟着不同時期的監管政策來判定案件相關行為的法律效力。這對幣圈的朋友們來講,可謂是還了公道。畢竟在沒有政策出來前的行為,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你情我愿的原則,自然應當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以虛擬貨幣為支付對價糾紛的處理

虛擬貨幣具備網絡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當事人之間約定以少量虛擬貨幣抵償因互易、勞務等基礎關系所生債務的,如果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交付虛擬貨幣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關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實際履行的,可按合同籤訂時約定給付虛擬貨幣一方接受相應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其賠償損失範圍。當事人假借基礎交易合同之名,以虛擬貨幣為經常性支付工具兌換法定貨幣或實物商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律師解讀:

1. 雖然虛擬貨幣不能當錢使,但畢竟也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民間歷來有欠錢沒錢時,用物來抵账的習慣,這點對於虛擬貨幣來說也適用。因此,如果雙方因為其他合法的事項產生了支付報酬或者給錢的義務,但又沒錢給,這個時候雙方約定用虛擬貨幣來抵账,合法有效。

2.我們可以舉個例子來理解這條規定的應用場景:名義上為了幫員工省稅,實際是為了幫項目方老板省社保公積金等費用。很多區塊鏈公司對於員工工資的發放,是採取發放USDT(甚至自家項目Token)等方式,如果員工跟公司有矛盾,鬧到法院,法院說你這肉身打工雖然很辛苦,但要工資這事因違反政策不受法律保護,估計打工人是絕對不樂意的。所以:幣圈打工人,該籤的勞動合同還是要籤,該討的工資可以大膽地討。

3.如果法院要判決支付虛擬貨幣,但對方沒有虛擬貨幣怎么辦?法院可以採取「合同籤訂時」、「受益一方」所獲價值來進行折算。為方便大家理解,我們還以發工資為例:某項目方和員工約定,月薪為10萬人民幣等額的USDT,如果公司後面不愿意/不能給員工USDT了,那么公司應該給員工10萬人民幣。

三、委托投資虛擬貨幣糾紛的審理

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登記注冊账戶,委托受托人從事投資活動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可認定雙方成立委托投資合同。合同籤訂在《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發布之後的,因代理事項違法,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委托合同無效。對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可以將委托事項的發生原因作為確定過錯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當事人分擔。

律師解讀:

1.2017年9月4日前,籤署的炒幣協議有效。

2.2017年9月4日後,籤署的炒幣協議無效,因為要防範金融風險、炒幣暴富有違公序良俗。

3.如果炒幣協議中約定了行業比較常見(搞加密基金的競爭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諾、保底條款有沒有效力?如果對方炒幣的水平稀巴爛,或者技術總出問題幣都虧完了,作為投資人,能不能讓對方賠?答案是:看情況。法院可各打若幹大板,由雙方分攤。

4.所以,涉幣投資類合同,不論籤署日期,但凡有虧損,聽紅林律師一句勸:死馬當活馬醫,萬一法院能支持一點呢?拿回一點是一點。

四、與“挖礦”有關的糾紛

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买、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买賣、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系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买挖礦機並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後進行分成,後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並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此前當事人約定买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开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臺導致合同嗣後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對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後當事人約定买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开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律師解讀:

1.與會的同志懂挖礦,你看礦圈的套路熟得很。

2.挖礦合同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籤約時間點」+「訴訟發起時間點」。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籤署的挖礦協議及約定的事項,合法有效,因為國家並沒有明確禁止。

3.2021 年 9 月 3 日之後籤署的挖礦協議及約定的事項,合同無效。不論是純挖礦協議,還是變着花樣的礦機买賣+托管服務。

4.雖然是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籤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 9 月 3 日以違反國家政策等原因,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支持。這個規定利好礦場投資人,但不利好礦工。因為如果挖礦賺錢,投資人可以繼續履行合同;如果挖礦不賺錢想退場,可以利用這個規則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五、用戶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之間的糾紛案件

用戶於《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發布之前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登記注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交易平臺未履行服務協議導致其損失的,應依法向用戶承擔違約責任。用戶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用戶於《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發布之後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登記注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以交易平臺或虛擬貨幣發行人未履行清退義務導致其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處理。

律師解讀:

1.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證據證明交易所惡意拔網线、挪用自己虛擬資產等行為導致自己虧損的,維權有望。

2.2017 年 9 月 4 日之後的新韭菜,哪怕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慘,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議你去走刑事控告。

3.相信紅林律師,涉幣類被割韭菜項目,選擇相信人民警察,是維權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這點我們團隊在實操中屢試不爽。

六、判項及執行問題

對當事人要求交付或返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虛擬貨幣的持有狀況,明確是否具備交付或返還的可能性,並在文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確定不能返還或交付的,應引導當事人提出合理訴求,鼓勵當事人就財產性權益達成合意。經審理查明具備實際履行基礎的,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訴請在判項中明確交付或返還虛擬貨幣,負有交付或返還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律師解讀:

1.涉虛擬貨幣項目,判決時要看下被執行人錢包裏面有沒有虛擬資產,並將查明情況寫在判決書(調解協議)裏頭。這點要點贊,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

2.如果法院查明過程中,發現對方錢包裏虛擬資產不夠,可以暗示雙方折算為人民幣或者其他值錢的東西來執行,省得你們後面在來法院鬧,這點參考了2022年5月上海寶山法院的執行案,上海還是夠先進。

3.如果法院查看後,對方虛擬資產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決書裏頭約定:歸還虛擬資產。對方不給怎么辦?可以強制執行。比如可以凍結/劃轉在中心化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做過KYC的账戶裏的資產?但查詢到账戶有資產,但法院沒有私鑰怎么辦?

七、經濟糾紛涉及經濟犯罪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發現行為人以代幣發行融資或以從事虛擬貨幣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等名義涉嫌非法籌集資金、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涉衆性經濟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线索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當事人基於基礎法律關系而發生的非經營性“虛擬貨幣”交易或抵償行為,與上述涉衆性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律師解讀:

1.打擊犯罪,人人有責,法院也一樣。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如果發現畫風不對,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

2.上述這條也是給了法院踢皮球行了個方便,法院內心狂喜。潛臺詞: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給公安,我就暫停審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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