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區塊鏈基金設立之盧森堡篇
盧森堡,全稱盧森堡大公國,雖然是一個袖珍之國,但是卻是一個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國家。作為歐盟和北約創始成員國之一,擁有歐盟多個下設機構,如歐洲法院、歐洲審計院以及歐洲投資銀行。在金融方面,盧森堡還是歐元區內最重要的私人銀行中心,及全球第二大僅次於美國的投資信托中心。
中國外交部的盧森堡資料顯示,盧森堡還是目前歐洲最大的投資基金中心和基金管理中心,這得益於盧森堡良好的基金生態系統、完善且穩定的基金法律體系,也使得越來越多行業人士選擇盧森堡作為加密貨幣/區塊鏈基金設立地。
一、比較優勢
1、地域優勢
盧森堡位於歐洲西北部,毗鄰法國、德國和比利時,輻射近5億歐洲用戶。作為歐盟重要成員國,在盧森堡設立數字貨幣/區塊鏈基金是打开歐洲市場的橋頭堡。同時,盧森堡也是歐元區內跨境人民幣業務的主要中心,是歐洲主要的人民幣支付、存款、貸款、人民幣投資基金的中心。作為全球投資基金的樞紐,加上盧森堡當地人民幣業務的發展,我國行業人士在盧森堡設立境外基金有着十分可觀的發展前景。
2、制度優勢
盧森堡的主要制度優勢體現在盧森堡實行基金管理人護照制度和投資組合制度。
(1)根據《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引》(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AIFMD”),取得AIFMD護照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歐盟範圍內向其各成員國的專業投資者進行基金募集,而不必再取得相關各國的資質或許可。這意味着,符合AIFMD規範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可持歐盟護照,在歐盟各地自由營銷。
AIFMD的監管對象,亦即可以申請AIFMD護照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包括如下三類:
(i)設立在歐盟境內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而無論該管理人所管理的另類投資基金是否在歐盟境內募集;
(ii)設立在歐盟境外、但管理設立於歐盟境內另類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以及
(iii)設立在歐盟境外,在歐盟境內或者向歐盟投資者進行基金募集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此外,滿足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相關指令要求的投資基金管理人亦可以受惠於歐盟護照在歐盟範圍內自由營銷。
該等基金管理人護照制度一方面節省了基金在歐盟的募集成本、縮短了基金募集時間,另一方面也使得取得歐盟護照的基金管理人在歐盟範圍內的營銷能力大大增強。
(2)除基金人護照制度外,盧森堡還有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的制度,在該制度下允許證券化發行方設立不同投資組合。每一組合之間相互獨立並且每一組合均可以具有不同的股票類別和投資策略。對於擬採取不同投資策略投資多類資產的基金管理人,該項制度有助於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並且能夠實現資產間的風險隔離。
3、稅收優惠
根據盧森堡相關稅收規定,公司型投資基金無須繳納盧森堡稅,但仍可享受45個盧森堡與其籤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協議(DTT)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優惠,(總共有81個,其中38個在一帶一路沿线,包括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若某基金不享有稅收協定優惠,尤其是作為稅收透明實體的合夥型基金,可使用在盧森堡設立SPVs,即可享受稅收協議優惠。在盧森堡且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SPVs作為控股公司可享受免稅制度。即在某些情況下,通過符合條件的參股,獲得的股息及股份轉讓之資本收益均享受免稅優惠(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
二、可選基金種類
1、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
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英文名稱為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通常簡稱為“UCITS”,UCITS為歐盟投資於可轉讓證券的开放式基金提供了統一的監管制度。
就盧森堡而言,,UCITS可以採取普通基金(“FCP”)的法律形式,也可採取开放式投資公司( “SICAV”)或者封閉式投資公司( “SICAF”)的法律形式。FCP是以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合同的形式建立,其本身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
SICAV以及SICAF具體的法律形式包括如下6種:
公衆有限公司(“SA”)、
私人有限公司(“Sàrl”)、
股份有限合夥(“SCA”)、
有限合夥(“SCS”)、
特殊有限合夥(“SCSp”)以及
合作型公衆有限公司(“SCoSA”)。
2、另類投資基金盧森堡的另類投資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AIF”),基本涵蓋了UCITS以外的所有基金,主要包括如下類別:
(1) 風險資本投資公司(“SICAR”)
SICAR是為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基金設計的受監管的、經濟高效的投資結構。相較於UCITS以及其他另類投資基金,盧森堡相關法規對於SICAR沒有投資多樣化的要求。SICAR可以採用的法律形式較為廣泛,包括公衆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合夥、有限合夥、特殊有限合夥以及公衆合作公司。
(2)專業投資基金(“SIF”)
SIF是一種主要針對國際機構投資以及合格投資者的投資工具。其投資政策及運營管理均更加靈活。SIF在投資多樣化方面亦受限於風險分散的原則,但相較於UCITS以及UCI,SIF在投資多樣性方面的限制要更加寬松。與UCITS類似,SIF可以採取FCP、SICAV或SICAF的法律形式。
(3)保留另類投資基金(“RAIF”)
保留另類投資基金融合了盧森堡受監管SICAR和SIF的特徵和結構靈活性,同時其基金發行前無須經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CSSF)批准,這使得新基金的發售時間在更大程度上能夠滿足市場需求。但RAIF與SICAR和SIF也有些許不同, SICAR、SIF可以進行自我管理不同,但RAIF僅可由外部管理人進行管理
(4) 集合投資計劃(“UCI”)
UCI不是特定的基金名稱,而是UCITS之外不受特定法規(如SIF或SICAR相關法規)約束的基金都將被視為集合投資計劃。UCI在开始經營活動前,應向CSSF提交如下文件和信息以獲得CSSF授權:
(i)章程性文件或管理制度、招股說明書及與服務提供商之間的主要協議;
(ii)基金董事和/或管理公司的經理;
(iii)擬選擇的基金保管人和審計機構。
三、實務指南
作為舉世聞名的基金設立地區,盧森堡擁有大量富有國際經驗、能夠熟練使用多國語言的從業人員及專業服務機構。若想要在盧森堡設立數字貨幣/區塊鏈基金,可以咨詢下列機構:
(1) 托管行(Depositary):托管行負責對基金所投資的資產(包括股權、地產、股票、債券等)進行托管。不同種類的投資,會被托管在不同類型的账戶裏,它們的價值會被定時計算和反映。同時,托管行還肩負着投資者保護的法律責任,以便投資者放心。
(2)中央行政管理公司(Central Administration或Fund Admin):中央行政管理公司負責基金的日常行政管理,比如記账、向投資者發送基金相關函件和對账單等。發起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投資上,這些行政性工作都可以外包給中央行政管理公司。
(3)外部審計(Auditor):外部審計會對基金進行年度審計,精確反映基金的投資進展,確保基金的合規運營。待全部基金合規框架完成後,即可向CSSF申請設立基金。
盧森堡憑借其基金工具的強大適銷性、全球公認的公募及私募基金服務經驗、高效的基金結構和融資體系,以及對基金項下投資融資過程中對貸款方的有力保障體制,還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和監管機制,已逐漸成為區塊鏈行業想要進軍歐洲市場的首要選擇,相信不久的將來越來越多數字貨幣/區塊鏈基金會設立在盧森堡。
References
[1] “盧森堡投資基金設立及中國資產管理人走向海外的機遇”研討會
[2] 漢坤境外基金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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