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虛擬貨幣“挖礦” 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虛擬貨幣“挖礦” 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通知
內發改價費字〔2022〕115號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滿洲裏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為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深入推進節能減排,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規定,將對我區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用電實行差別電價。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範圍,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加價標准為每千瓦時1元。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及時更新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名單,電網公司按照項目名單及時足額收取加價電費,確保差別電價政策嚴格執行到位。
二、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加強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對參與電力市場的企業用戶加強甄別,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名義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方式享受電力市場讓利。已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自名單公布之日起停止交易。
三、禁止擅自接入電價低的供電线路進行虛擬貨幣“挖礦”。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相關規定,在電價低的供電线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四、此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1月20日
來源:內蒙古發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處
編輯:內蒙古發展改革委新聞宣傳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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