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开虛擬貨幣處置「先河」
2023 年 8 月 25 日,山東省財政廳等 17 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流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第三十六條明確:「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預付卡以及虛擬貨幣,可與發行該預付卡及虛擬貨幣的商戶進行協商,由該商戶出價回收,回收價格由雙方商定,原則上不低於該虛擬貨幣、預付卡面值或余額的 80%,雙方籤訂回收協議。」這是我國首次在官方層面上對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方式做出了「摸着石頭過河式」的探索。
關注颯姐團隊公衆號的夥伴們一定很熟悉,虛擬貨幣在我國司法實踐層面上屬於一種「特殊的虛擬資產」,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但在變現上卻存在障礙,無法在國內使用與傳統虛擬資產(如遊戲账號等)類似的方式變現。今天颯姐團隊就從實踐層面為大家詳細解析《通知》對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意義以及後續對司法實踐可能產生的影響。
01 虛擬貨幣變現之「急」與「難」
近期,由於全球經濟發展不景氣,各行各業的發展都遭遇瓶頸期,各地財政逐漸喫緊,將涉案財物變現以緩和財政困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辦法。近些年來,隨着虛擬貨幣市場體量的快速壯大,我國司法機關在打擊各類涉虛擬貨幣犯罪的過程中收繳了大量的包括 BTC、ETH 以及 USDT 在內的各類虛擬貨幣。
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就是 2022 年的沙洋縣「沒收虛擬貨幣」第一案。2021 年,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公安局接到報案稱有人利用手機 APP 开展網絡賭博,後續在偵查過程中民警發現犯罪嫌疑人使用虛擬貨幣交易和結算賭資,涉案流水金額達 4000 億元。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對該案涉案虛擬貨幣账號(當時账號中還有大約價值 10 億人民幣的虛擬貨幣)採取了凍結措施,2022 年 10 月,沙洋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部分凍結的虛擬貨幣依法沒收。該案成為全國首例經法院判決沒收的「虛擬貨幣第一案」,數額之大令人震驚。
那么,我國司法機關後續應當如何處置這些被罰沒的虛擬貨幣,使其成為流動資金融入我國經濟血脈中?從實踐來看,目前尚未有較好的解決途徑,司法機關一般會選擇直接將罰沒的虛擬貨幣封存。這主要是由於我國分別於 2017 年 9 月 4 日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及於 2021 年 9 月 24 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9.24 通知」),其中,9.24 通知明確: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开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多種犯罪,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3)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自此,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絕跡,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甚至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都不得在我國境內進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這一規定固然大力打擊了當時在我國四處泛濫的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犯罪行為,但是也導致了如今我國司法機關無法通過傳統拍賣、變賣等方式將扣押、查封、罰沒的虛擬貨幣進行處置變現(甚至影響到了民商事活動中的部分涉虛擬貨幣的財產分割、破產重整等活動)。
02 山東,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破局者」?
颯姐團隊一方面驚訝於山東作為一個一直以來以穩健、保守著稱的中原大省,此次竟作為「喫螃蟹」的先驅,對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另一方面也欣喜於我國司法機關終於在當先开始直面虛擬資產處置的相關問題,這也就意味着相關虛擬資產處置措施將會陸續出臺,諸多擠壓的涉案虛擬資產即將轉化為助推經濟發展的「燃料」,連帶着也能對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虛擬貨幣糾紛給出具有參考意義的先例。
(一)《通知》的法律位階
如前所述,該《通知》是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高院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聯合發布的,其屬於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法規,並按照規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規定、辦法、細則、規則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在我國行政管理活動中,規章作為法律、法規的補充形式,發揮着重要作用。《通知》作為地方政府規章,其效力範圍僅限於山東省範圍內,且不得與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二) 《通知》的可操作性與意義
要點一,《通知》明確:「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預付卡以及虛擬貨幣,可與發行該預付卡及虛擬貨幣的商戶進行協商,由該商戶出價回收」。颯姐團隊認為,該規定實際上還是考慮到了《9.24 通知》中關於不得在我國境內开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條款,不允許司法機關向第三方出售,只能與虛擬貨幣的發行方進行協商,以「回購」的方式將虛擬貨幣變現。該處置方式對於 USDT 等有明確發行、運營組織的穩定幣來說較為可行(但也要考慮到虛擬貨幣的體量大小以及發行方是否有回購意愿),例如司法機關可以與泰達公司協商回購 USDT,但對於 BTC、ETH 等虛擬貨幣來說,由於其發行方的特殊性,則存在一定困難。
要點二,《通知》明確:「回收價格由雙方商定,原則上不低於該虛擬貨幣、預付卡面值或余額的 80%,雙方籤訂回收協議。」颯姐團隊認為,該規定較大地限制了虛擬貨幣變現的可能。雖然《通知》賦予了司法機關以及回購方一定的「議價權」,但同時又對回購價格作出了 80% 的限制。
如此一來,該條款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理由有二:首先是所謂虛擬貨幣的「面值」問題無法解決。怎么確定虛擬貨幣的「面值」?以哪個時間節點確定「面值」?應當由誰來確定「面值」?其次則是 80% 的硬性要求可能過高,將會影響發行方的收購意愿。要知道,我國司法機關這么多年來罰沒的虛擬貨幣,如果換算成法定貨幣是一個極為巨大的數額,即使是分批回購,受限於虛擬貨幣本身市場的體量問題,發行方未必有能力、有意愿以市場價 80% 的額度回購該虛擬貨幣。
03 寫在最後
確實,作為第一個喫螃蟹的人,山東此次發布的《通知》在實踐層面上依然存在不少難以解決的問題,但是,颯姐團隊贊美這種探索未知領域、勇於解決困難問題的勇氣和行動。虛擬貨幣乃至虛擬資產的變現一直以來都是一個困擾司法機關的問題,我們期待在探索多種實踐途徑的基礎上,監管機構以更大的勇氣、邁出更大的步伐,為解決該問題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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