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場內到場外” 比較94與621打擊虛擬貨幣政策的異同

2021-06-23 12:06:25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1)》,2021年6月21日,人行則就虛擬貨幣炒作問題[約談了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2),兩次都給加密貨幣市場帶來衝擊,各種加密貨幣價格紛紛大跌,那么,兩次監管層面的收緊有何異同?

2017年的政策主要針對IC0

2017年9月4日的公告標題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的第一句更是开宗明義地指出“近期,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0)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湧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衆所周知,2017年是各種IC0項目層出不窮的一年,雖然有極其少量的正常項目,但絕大多數項目都是打着虛擬貨幣旗號的騙局。監管層注意到這一風險,適時出臺了該公告。

按照公告中的相關表述,“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开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是把“比特幣、以太幣”當成了一種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發行融資”所募集的資產。

在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貨幣出現以前,諸如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不得不通過法幣,而通過募集加密貨幣的方式進行犯罪活動,無疑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因而在94公告中,有這么一句,“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账戶开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在94之前,國內加密貨幣的交易都是通過用戶轉账到交易所公司账號進行的,94之後,則开始了加密貨幣交易的“場外”時代。從政策的執行角度回顧,當時監管的重點在於“防範通過比特幣、以太幣參與代幣融資發行”而非“參與法幣與比特幣、以太幣的交易”。

2021的政策則針對更廣泛的“虛擬貨幣交易”

2021年人民銀行公告的標題為“人民銀行就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問題約談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第一句則為“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體會議精神,打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行為,保護人民群衆財產安全,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可見,相比於2017年,此次打擊的範圍包括了所有的“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問題。對於“交易炒作”而言,銀行或是支付寶等支付機構是十分重要的一環,所以這次的禁令相比起2017年而言範圍大了許多。

而對於法幣和加密貨幣的交易的限制,這並非是第一次提,早在2013年,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五部門曾經共同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於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提出以下要求:

“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开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开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而這一政策從字面上看,顯得很模糊。舉例而言,在接下來直到2017年9月4日之前的時間裏,火幣、OK和BTCChina等交易所都在金融機構开立了账戶,且通過這些账戶進行用戶的充值提現操作,那么作為為幾大交易所提供金融账戶服務的銀行,算不算“开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呢?理論上,“开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兌換服務”的主體是交易所而非各金融機構,然而各金融機構確確實實為交易所這些客戶提供了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出現這一局面的原因,大概是因為當時各界對比特幣理解不夠,外加整個加密貨幣市場很小,影響有限。而2017年9月4日關於“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账戶开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的要求,可以算作對2013年《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細化說明,因為作為金融機構,為交易所設立供用戶充值提現法幣的账戶,至少可以算是間接地為虛擬幣與人民幣的兌換提供了服務。

“場外”時代的新問題

在2017以前,幣圈還沒有“凍卡”這個詞,因為當時充值提現都走的是交易所的公司账戶。2018年,开始有零星的凍卡案例出現,而最近兩年,“凍卡”的現象則愈演愈烈。

“凍卡”的主要原因則是因為卡裏收到了涉及電信詐騙資金。由於比特幣的匿名特點,天然地成為詐騙分子所鐘愛的洗錢方式,一般而言,詐騙分子會將騙來的錢迅速买成幣從而實現資金的迅速轉移,許多賣幣的人士卻會因為收到了詐騙的錢而“躺槍”被凍卡。

就像非法集資並非因為加密貨幣出現後才有,電信詐騙也並非加密貨幣出現後的新生事物。但毫無疑問,加密貨幣的出現為這兩種犯罪活動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因而引起了監管層面的關注。如果說,2017年9月4日的禁令主要針對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2021年6月21日人行的約談則主要針對洗錢的風險。洗錢的市場有多大,僅僅從電信詐騙這一行業就可見一斑,根據《[人民日報](4)》和[人民網](5)的報道:

“2020年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32.2萬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6.1萬名,止付凍結涉案資金2720余億元,勸阻870萬名群衆免於被騙,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870余億元,有力維護了人民群衆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2021年1至5月,全國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11.4萬起,共打掉犯罪團夥1.4萬余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5.4萬名。今年以來共緊急止付涉案資金2654億元。為群衆挽回經濟損失991億元。”

2021年的前五個月的“止付”金額2654億元,就已經接近去年全年的金額2720億元,可見電信詐騙活動依然猖獗,而這些被止付的金額,很大一部分會通過洗錢非常“高效”的加密貨幣進行“洗白”。在綜合衡量過加密貨幣給經濟帶來的好處(如利用廢棄水電等)和負面作用(環境問題、洗錢問題)之後,人民銀行進一步加強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的禁令也就不難理解了。

[1]:http://www.gov.cn/xinwen/2017-09/04/content_5222657.htm

[2]:http://www.gov.cn/xinwen/2021-06/22/content_5619940.htm

[3]: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lb/flfg/bmgf/zh/gfxwjfxq/201401/t20140122_242972.html

[4]:http://www.gov.cn/xinwen/2021-04/10/content_5598774.htm

[5]:http://legal.people.com.cn/n1/2021/0617/c205462-32133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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