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審判紀要「幣六條」解讀,律師支招防凍卡及解凍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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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
法律知識 AMA」,分享嘉賓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盈科深圳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郭志浩律師。
打破誤區:國內外監管節奏差不多,區別是國外沒有一刀切
歷年來,國內外針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政策都經過了好幾輪大的轉變。
就國內來看,從 2013 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 比特幣 風險的通知》(簡稱「2013 年通知」),到2017年《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通知》(簡稱「94公告」),再到2021年《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關於整治虛擬貨幣「 挖礦 」活動的通知》(簡稱「924通知」),國內整個虛擬貨幣相關產業逐步收緊,特別是最後的「924 通知」,直接定性了所有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但其實不光是國內政策在收緊,全球基本上都有所打擊,而且時間節點跟國內發布政策的時間相近,前後可能只差了幾個月或半年左右。這一點可能跟大家「外松內緊」的印象是有落差的,海外其實也沒有我們想象的那么开放。
上圖是全球監管的三大階段。可以看到,不論國內還是國外,這三個大的階段都是一致的。
第一階段:大家都對 加密貨幣 進行定性和風險提示,我們統計了 20 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有 15、16 個都做出了相關的風險提示,跟國內「2013 年通知」的時間點差不多,前後相差不超過半年。
第二階段:都是對 1CO 進行了收緊,包括各個虛擬貨幣項目、交易所的行為。區別是,國內完全一刀切,國外有些國家對 1CO 留了口子,要求符合相關政策監管就可以搞。
第三階段:國外在 2021、2022 年前後和國內也是同一個性質,只不過沒有像國內這樣一刀切。但即使沒有一刀切,虛擬貨幣相關政策收緊的力度也是前所未有的。
綜上所述,其實全球政策態度都差不多。那么,國內真的就對虛擬貨幣完全一刀切了嗎?其實也未必。
2023 年 1 月 10 日,最高法全國法院召开了一次金融審判會議,形成了《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審判紀要》),它是今年 4 月中旬才在法律界流傳出來的。這份《審判紀要》因為不是專門針對虛擬貨幣領域的,所以可能並沒有引起太多的注意,但它實際上對虛擬貨幣未來的案件走向有特別大的影響,也可以將其看作國內監管政策的第四個階段。
國內監管或將進入第四階段:中國特色的精准監管
不論在法律圈,還是幣圈,也不論國內外,其實大家對於虛擬貨幣這一新事物的態度一直有分歧,在大部分人的印象中,國內更傾向於一刀切,而美國、英國等國家更傾向於進行分類管理,例如美國的「精准監管」。
「精准監管」和國內監管體系最大的區別是,中國是成文法系國家,有法律條文後就按照法律條文處置,但英美是判例法國家,只需要針對某個類型案例做出處罰,如果成功處罰了,以後這類案件都根據之前的判例進行裁決。所以相比之下,西方國家更容易實現所謂的「精准監管」。包括前段時間大家一直津津樂道的中國香港,其監管邏輯也是美國的那一套「精准監管」體系,即符合什么樣的監管框架,就由什么部門來監管。
這也是為什么 SEC 起訴 Binance、 Coinbase 受到如此高的關注,它可能對美國的司法監管體系來說都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案件,因為它會提供判例支撐。但如今又撤銷了對幣安的部分指控,這顯示美國在「精准監管」過程中其實也跟國內一樣,有很多猶豫不決的地方。只不過國內政策更偏向於保護普通大衆,美國的政策能夠讓各方都得以發聲,讓更多的聲音去充分討論這件事情本身。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家利益,也都有各自的內部社會管理結構,或者社會問題需要進行監管。但最終落地的方案,即使各國的監管模式有很大偏差,但判定的結果也不會產生太大差距。個人認為,不論中國還是美國,其實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到最後還是大概率會殊途同歸,特別是在一些重大問題上。
而國內第四階段一旦落地之後,大家會看到並不是完全一刀切的處置,至少在司法層面留了很多零活操作的空間,可以算得上是中國特色的「精准監管」。
如果熟悉國內法律政策的人就知道,其實截至目前我國尚未有任何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可以作為虛擬貨幣案件辦理的參考依據,上述《審判紀要》雖然也不是司法解釋(不是直正意義上的法律),但由於它是全國法院統一形成的會議紀要,所以其意義可能比真正出臺的法條帶來的直接參考意義更大。
這裏面存在一個法律位階的問題,但並不一定位階更高的法律就更有效力,比如我國的憲法大於一切法律,但在實操中基本上都會用位階更低的、具體細分的法律來做一些答辯理由。所以說,這次《審判紀要》中 6 條關於虛擬貨幣的內容一旦生效,可以說未來虛擬貨幣領域案件會有很多可供執行的依據。
《審判紀要》目前還在徵求意見階段,所以大家看到的內容可能在最終版出來之後會有一些調整,實際上裏面有很多內容我個人也認為需要調整,而且就需要調整的部分,我們也和最高院有過一些比較深入的溝通。看起來一些很微小的調整,最終落到案件辦理可能就是天差地別的結果。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國內最新的政策,也就是剛剛提到的國內第四階段的开端。
《審判紀要》涉虛擬貨幣六條解讀
《審判紀要》涉及虛擬貨幣部分共六條(第 83 - 88 條)。
第 83 條是最重要的,剩下的 5 條也都很有代表意義。
第 84 條核心其實是在於變相地確定「94 公告」的法律地位。但委托投資類的糾紛也算是有一個明確的裁判規則了。
第 85 條的核心在於確定虛擬貨幣「挖礦」類案件的裁判規則。本條也是《審判紀要》關於虛擬貨幣六條中最長的一條。
針對這條我就不解讀了。因為這條 90% 的作用是為了讓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有依據駁回,對於普通投資人來講並沒有多大用處,雞肋至極。
本條可以說是《審判紀要》關於虛擬貨幣六條中,重要程度僅次於第 83 條(承認了虛擬貨幣的價值)的一條。
虛擬貨幣類的案件辦理起來難,不光是難在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更難在即使勝訴了也很難執行。在過往幾年的案件中,也不乏有很多法院支持原告返還虛擬貨幣的,但除了一些具備特殊情況的案例外(如雙方事先約定了違約條款等),(公开案例中)沒有一例常見情形下的普通案例可以執行到位。
本條的發布,雖然也並不能快速解決虛擬貨幣案件執行難的問題,但至少打开了虛擬貨幣執行類案件的局面,為執行鋪好了大前提。
在以往的案件中,雖然也有《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這樣的規定,但由於該條款過於陳舊,其中的「經濟糾紛」等措辭已明顯不合乎當下的司法情勢,且效力等級較低,缺乏權威性。因此在實際處置的中,很多法院只會裁定駁回起訴。但在駁回後卻並不會及時將案卷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就造成了原告方處於「三不管」狀態(公安一般也很難立案)。
不過,這次的新規則明確規定了「涉衆性經濟犯罪」應當將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查處,甚至還進一步規定,如果公安機關未及時立案的,法院還可以將案件上報至政法委協調處理。這將使得此類案件不再處於「三不管」狀態。
此外,該條也將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時間節點放到了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後」,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這樣一來也將大大增強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以下就重點內容做一些逐句解讀。
第一句:虛擬貨幣具備網絡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
這一句(第 83 條)可謂打破了以往國內對於虛擬貨幣政策的認知,以往大家可能在「924 通知」後認為國內政策完全一刀切了,所有的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甚至有些地方的辦案機關也認為虛擬貨幣本身就是違法的,我們在辦理案件的時候遇到大量的這種情況。
但是這一條完全顛覆了這樣一個印象,因為它的第一句話就說「虛擬貨幣具備網絡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這表述准確與否我們另說,但有這么一句話,就證明了虛擬貨幣是屬於受我國《民法典》保護的網絡虛擬財產。
「924 通知」之後,有一小部分人對通知做了升級解讀,認為虛擬貨幣及其交易全部都是違法的。而這一條實際上是對這些誤解的一個正面回應。
首先,這句話直接給予了虛擬貨幣一個司法定性。關於虛擬貨幣的定性,各國都有不同的結論,有的認為是虛擬財產,有的認為屬於有價證券,還有的直接把它定義為貨幣。我國在 「2013 年通知」中將它定義為了一種虛擬商品,且這一定義在 2017 年「94 公告」中得以延續。而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生效後,由於虛擬商品被歸類到了網絡虛擬財產中,因此我在那時就提出了虛擬貨幣屬於網絡虛擬財產。不過,這一定義卻在 2021 年的「924 通知」中被悄悄刪去了。
如今《審判紀要》重新把這條內容加了回來,其中的原因,我猜想更多還是為了司法實務案件的審理。而一但有了這個司法定義,不論是在民事領域還是刑事領域,都可以有一個更為准確的適用。
其次,這句話也肯定了虛擬貨幣是具有價值的。既然屬於財產,必定有它的價值。但我認為,該條的表述仍存在一些不妥之處。修改建議:部分虛擬貨幣具備網絡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將「部分」兩個字從末尾移到开頭)。
修改理由:
1. 為什么要在开頭加上「部分」?
虛擬貨幣種類雜多,除了比特幣等主流幣種,大多數虛擬貨幣其實都可以劃歸為空氣幣的範疇,而其中又有絕大多數並非是對 區塊鏈 技術進步或社會生態建設有直接或間接價值的幣種,甚至直接就是犯罪分子用來實施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的工具。這種空氣幣,不論是從發布的目的、或是流通的目的、或是參與人的心態、或是最終造成的結果來看,都不應當被歸類為「財產」的範疇。
因此,僅有部分虛擬貨幣(被國際社會或主流國家政府認可)才具備「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如果不加以限制,直接將所有虛擬貨幣都列為「網絡虛擬財產」,最終將會導致在司法審判實務中產生新的理論矛盾,使得判決無法自圓其說,直接從理論層面增加了裁判的不確定性。
2. 為什么要刪掉結尾處的「部分」?
首先,網絡虛擬財產當然具備多種子屬性,虛擬貨幣從表面來講是完全符合全部子屬性的。
其次,網絡虛擬財產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的司法定義,如果再進行細分,多數法律法官可能都未必能夠完全理解「部分屬性」是哪些屬性,更不要提其他法律人士和普通群衆了。如果非要在末尾處加上「部分」,那也請立法者最好釋明到底是哪部分。我認為,虛擬貨幣不僅具有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還具有證券等其他屬性。這樣不論是從理論層面,還是實務層面都更加合理。
第二句:當事人之間約定以少量虛擬貨幣抵償因互易、勞務等基礎關系所生債務的,如果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這一句充分肯定了以虛擬貨幣為合同標的的合法性。在 「924 通知」後,其實很多法院遇到虛擬貨幣類案件時,想都不想就認定合同無效,這明顯是不合理的。
這一句規定雖然看起來只明確提到了抵償因互易、勞務,但我們也不要漏了後面的這個「等」字。這個「等」字反映在司法實務中,極有可能會造成兩極分化,部分法院可能會認為「等」就約等於認同了幾乎所有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另一部分法院則可能會自動忽略掉這個「等」字。
此外, 「少量」一詞的表述同樣是模糊描述。多少量算多,多少量算少?不過關於這一點,我並不反對,反而十分認同,畢竟每個地方都有當地的特殊情況,只要每個地區能夠形成相對統一的審判尺度就夠了。
第三句: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交付虛擬貨幣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關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實際履行的,可按合同籤訂時約定給付虛擬貨幣一方接受相應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其賠償損失範圍。
這一句是法院裁判以少量虛擬貨幣為支付對價類案件的具體裁判規則。也就是說,以後此類案件,法院不應當直接認定為合同無效,而是可予支持(又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可」)。同時,即使對方無法支付虛擬貨幣,也可以按照合同籤訂時約定的合同對價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金額。
舉個例子:張三用一個比特幣买李四的一頭牛,但張三拿到牛後卻拒絕支付李四一個比特幣。此時,法院可以判決張三支付李四,如果張三明確表示要遵紀守法無法用比特幣支付,法院也可以判決張三向李四賠償這頭牛的實際價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以往的所有官方文件中,即使承認了虛擬貨幣是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價值,但卻沒有價值的評估依據。有的法院參考交易所的價格,有的法院則直接不予認定具體價格,導致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無法得到公平正義裁判。
修改建議:如果能把「可」改成「應當」就更好了,增加司法的確定性。
第四句:當事人假借基礎交易合同之名,以虛擬貨幣為經常性支付工具兌換法定貨幣或實物商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這其實是對「924 通知」的延伸,也是為了預防有些人把法院當成了「交易所」,利用虛假訴訟,進行虛擬貨幣的交易。這點無可厚非,但我認為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因為什么是「經常性」,沒有做出釋明。這一點反映在司法實務中,則會導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法院的裁判尺度漏洞或利用和部分法官的不正當關系,實現經常性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為。
修改建議:建議對「經常性」做個釋明,例如參考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准:兩年內以虛擬貨幣為支付工具進行十次以上交易的,可認定其具備經常性。
如何盡量避免凍卡?四大防範措施
這可能是一個高發性問題。我用的標題是「如何盡量避免凍卡風險」,為什么說「盡量」?因為只要是涉及國內銀行卡出入金的,凍卡的風險就是天生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杜絕和避免,只能「盡量」讓它的頻率降低。
怎么樣盡量去避免收到問題資金導致銀行卡被凍?可以前置性地做哪些些工作盡量防止被凍卡之後產出的一些不必要麻煩?
凍卡的原因其實很簡單,就是我們收到了涉案資金,這是 99% 的常見情況,剩下的 1% 可能就是公安的保護性凍結,或其他部門的一些風控性措施。根據這個思路,怎么去預防,其實就是怎樣防止一些問題資金進入我們的銀行卡內。
但要判定對方轉過來的錢是不是問題資金肯定不是那么容易的,從可行性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從幾個側面因素來做一個判斷:
1)出入金的時候最好在平臺买賣幣。因為平臺你找認證商家,一方面他們有繳納保證金,出問題後可以用保證金先行賠付一部分;更主要的是,這些商家是經過實名認證的,這樣就更容易鎖定到上家到底是誰,這就是我們在线上 OTC 被凍卡之後,相對於純线下交易的會容易處理一些的原因。如果线下出金的,要避免被誤認為是幫助洗錢。
2)盡量保證交易對手方和給你轉款的是同一個人,不論线上還是线下。如果不是同一個人,那張三和李四到底是什么關系,就一定要有一個清晰的證明。否則如果到時公安機關問你為什么不是同一個人、你有沒有核實?你就會比較被動。最怕的情況是,張三其實是拉皮條的,李四才是真正交易的人,但李四是一個洗錢的,所以他打給你的錢也有可能是問題資金,這樣凍卡的幾率就會增加。
3)注意對方資金的流水。如果對方愿意給你看流水,那么大概率對方的錢沒問題。如果資金在對方卡裏停留超過 3 天,那這個錢出問題的概率就比較小。因為大部分問題資金都是電信詐騙所來的,而電信詐騙被害人反應過來之後就會第一時間報警,報警後公安一般在 24 小時之內就會採取措施。也就是說,整個過程超過 72 小時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被害人過了三四天還在蒙在鼓裏。所以沉澱了三天以上的資金,被凍結的概率就比較低。
第二個時間節點是一個月。因為並不是所有贓款都是電信詐騙這個來源,還有一類資金可能是受賄、賭博。賭博虧錢了極少有人會去報案,但我們的反洗錢系統也比較先進,這些賭博平臺用的馬夾、銀行账號一般情況下一個星期到一個月之間就被鎖定了。所以如果錢在账戶裏停留一個月以上的,那安全性就比較高了。
4)一定要保全所有的聊天記錄、對方的實名信息、和對方有關的一切內容。首先需要更正的一個誤區是,买賣虛擬貨幣,如果不是以它為業的話,是合法的,不會受到法律追究,所以大家大可放心把所有證據都保全下來。如果你真有問題,刪了聊天記錄也沒用;如果沒有問題,保存這些聊天記錄也沒事。
以上就是如何盡量避免凍卡的四個重點,接下來帶大家分析一下,如果卡被凍結了,應該怎么辦。
如何快速解凍銀行卡?四大步驟
圖源:「數字經濟法律圈」公衆號
這裏有一條主线,就是我們遇到銀行卡被凍結後需要做的事情,它可能還會有無數的分支,就是你的主线任務做得不全,被迫要做支线任務。
主线任務歸結起來有四個大步驟:
第一步:聯系开戶行,問清楚凍結時間、地點、凍結原因、涉案原因等。开戶行一般會告知你的,盡量去櫃臺問,打電話的話有的銀行可能不告知。如果你是一級卡,銀行接到電話後還有可能向當地反詐中心報案,這也是警銀合作的重點方向。
如果被公安機關帶走之後也不要着急,如果你的出入金確實沒什么問題,公安機關一般不會為難你。但有個別地方會直接把一級卡列為犯罪嫌疑人,這就比較麻煩了,比如我知道的河南一些地方、湖南一些地方,深圳龍港、寶安也會把一級卡直接列為犯罪嫌疑人,這樣你一到开戶行就會被公安機關帶走。注意:回答公安問題不用被牽着鼻子,要有自己的邏輯。
第二步:聯系凍結地的公安。怎么取得聯系?聯系上之後怎么溝通?這是第二步最大的難題。
第三步:准備相關的解凍材料,提交材料。如果是交易虛擬貨幣被凍卡,可以提前打印好半年至一年的銀行流水、虛擬貨幣交易記錄、鏈上轉幣記錄或平臺的交易記錄,以及跟交易對手的聊天記錄,證明確實有交易對手方,不是假的,還有交易對手的實名信息(個人主頁的 KYC 認證內容),有些地方還需要提交一份解凍申請書,有的地方則不需要。
第四步:等公安機構去處理。快的可能幾天就搞定了,慢的可能要等幾個月甚至 1 年以上。我們遇到過最長的一個當事人凍了 4 年都沒有搞定,我們也有代理一個案子提交 1 個多小時就解凍的。在整個解決過程中,律師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溝通,能溝通明白的,處理起來就快一些,損失會小一些,如果溝通不明白,中間需要付出的就會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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